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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组织的政策能力

  

  3、政策制定能力。具有强烈的制度意识,能够准确地理解和解释制度规范,并不足以保证行政组织的制度落实行为的发生。对于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制度话语来说,落实制度还需要进行话语层面的转换,也就是把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制度话语进一步具体化,成为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的公共政策话语,这反映了行政组织依托于既定制度规范的公共决策能力。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公共决策强调既定制度规范的基础性地位,也就是说,要在具体的决策实践中,寻找条件乃至创造条件来保证制度内容的落实,尽量减少以地方性差异、时机不成熟等理由对制度规范做出某种程度上的修改、补充、变更以及规避等公共决策行为的出现。因此,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主要强调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制度规范的落实活动。比如:一些具有意识形态特征,涉及国家基本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和政权稳定的制度落实活动,像政治宣传政策、出版政策、民族自治政为制度话语寻找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对应现实的能力,也就是为制度的落实设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对象、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方法以及政策执行等内容的能力和过程。


  

  从总体上看,上面所列举的制度规范解释力、制度意识和政策制定能力都属于制度与组织之间的连接问题,要落实制度,最终还要依靠组织与个体外在行为之间的连接,也就是指向特定社会大众或社会主体的公共行政活动的展开。笔者将在既定制度授权(主要包括人事授权和财政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连接组织与个体外在行为的政策能力内容。此时。行政组织的政策能力主要就是指行政组织的政策执行力。


  

  4、政策执行意愿。类似于上面说的制度意识,政策执行意愿指行政组织成员落实既定公共政策方案的主观意愿,也就是所谓的言行一致问题。根据制度解释做出进一步的公共政策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充分的制度意识,在有些情况下,个别的行政组织成员尤其是组织领导可能仅仅是基于上级的权力压力或制度规范压力而冠冕堂皇地做出正式的公共政策决策,但又停留在公共政策话语说出阶段,不去采取实际的政策落实行动,表现为一种政策执行意愿的缺失。政策执行意愿缺失属于制度意识缺失的延续,但对于上级行政组织或行政监察组织而言。又有着更大的迷惑性。因为相关的行政组织成员更容易借口地方或部门的特殊性而造成政策决策的无效,进一步导致制度落实本身的无效。他们可以说:我们已经按照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做出了正确的政策落实,但是客观情况限制了政策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不用做出任何解释,而任由政策变成空话。比如:国家多次下达控制房地产业过热,抑制房价的制度性文件,很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解释和政策落实措施,但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尤其是政府政绩的需要,地方政府很少能够认真地落实相关的政策方案,大都把抑制房价当作一种仅限于话语层面的政策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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