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期货市场与罪名逻辑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交易标的为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在国外,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多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机构监管。[12]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界限更加模糊。资本市场与期货市场是平等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涉及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名的逻辑安排是否科学。曾有政府纲领性文件将资本市场与期货市场列于同一层次,对理论界与实务界均造成不小困惑,目前各类金融书籍也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2007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以及债券市场等”,并将期货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相提并论。[13]但是在国务院2004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中,却明确将期货市场归于资本市场体系。[14]更有甚者,将期货市场提升为资本市场的核心位置。[15]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改革开放、稳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上述文件对于期货市场发展均具有深远意义。从实用主义出发,对“期货市场”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并不妨碍期货市场的发展,但是却对刑法中相关罪名的逻辑安排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如果按照《五年规划建议》的提法,“期货市场”与“资本市场”处于同等地位,“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不应当是平等关系,而是上下层级关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这样的罪名在逻辑上存在较大问题。根据“国九条”,“期货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一个部分,“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同处于“资本市场”这样一个概念之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逻辑上顺理成章。随着金融市场的体系越来越庞大,所凸现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现在世界各国(地区)均有将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合并管理的倾向,例如,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证券期货监管方面显示出了改革证券期货市场的迫切性,1999年7月《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并于2002年3月获通过,新条例将香港过去25年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规定合二为一{8}(P.40-46)无独有偶,2007年12月20日,欧洲期交所成功并购美国国际证交所,联合监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6]基于此,笔者认为,“国九条”的提法较为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