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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

  

  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使全国人民从“文革”的无法无天中醒来,制定了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第126条重新宣示了法律唯一的审判元规则。[43]在认识上,法学界开展了影响深远的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大讨论,这一讨论实质上是对在中国实行了30多年的“民意审判”这一审判元规则的反思。这一大讨论影响了中国历史进程的一个结果是:起码在法律界,“立法依政策,司法按法律”的思想得到广泛认同。这表明在理论上中国的审判元规则也开始进入现代,向法治社会挺进。[44]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法律唯一的审判元规则得以实证法化。在法律实务中,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逐渐减弱,在许多法律人的心目中,考量民意已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外因素(其中包括民意)影响审判的情况始终顽强地存在,每当运动治国思潮抬头的时候,民意便开始在审判中发威。不过就总体而言,法律唯一的审判元规则还是得到了遵守,民意审判并没有取得宪法法律上的正当性,在观念上,民意审判也受到法律人有力的抵制。让我们从立法、法观念两个方面来论证。


  

  在立法上,审判元规则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日益彰显。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正是法律唯一这一审判元规则进一步强化的过程,其中尤以“治法”和“人权”入宪这两者最为重要。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的制订与修改的过程也是其法律地位日益强化的过程。在执政党的文件中,也未见改变审判元规则的内容。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一重要文件要求司法“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也没有提及民意。[45]在读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党和政府的文件里使用“民意”一词,其评价的对象是“决策”、“工作”而不是个案判决。


  

  在法观念上,依法审判这一审判元规则也得到了尊重。这可以从一般舆论和专业论文两个角度来分析。《人民日报》通常被认为是正确舆论的代表。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日报》第一次关注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文章出现在1996年的“严打”中,“这次‘严打’斗争是解决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的客观需要,合乎民情,顺乎民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46]这里虽然讲的是司法,但也不是指个案考量民意,而是指“严打”运动,指司法机关总体的工作而言。2001年开始出现提倡对司法的民主监督文章,但是文章明确提出防止“造成强制性民意审判或‘媒介审判’”,文章特别强调“司法公正当然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47]同年一篇介绍优秀法官的文章将“顺民心、合民意”同司法工作联系起来,但是文章的题目还是“唯法至上”。实际上作者的用意在于以实现法律的行为来“顺民心、合民意”,作者笔下的“民意”其实是法律。[48]2002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工作报告中使用了“顺民心、合民意”的说法,但是这里民意评价的对象是法院整体的工作而不是指具体案件的审判,且评价的主体是人民全体,而非不特定的民众。[49]2004年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讨论中,《人民日报》上开始出现“民意审判”的苗头,有些文章将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表达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50]但是其还没有直接提倡个案审判要考量民意。《人民日报》上出现个案审判考量民意的文章是最近的事。


  

  与一般舆论性文章相比,法律类论文中提倡个案考量民意的文章则出现得要早些。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的结果是:在论及司法问题的文章中,首次出现以“民意”为关键词的文章是在1994年,出现的频率分别是:1994年1篇,1995年3篇,1997年1篇,1998年4篇,1999至2003年均为1篇,2004年7篇,2005年5篇,2006年10篇,2007年4篇,2008年不到半年就达8篇。总体的结论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讨论民意与司法的文章,但是一边倒地提倡民意审判,其关键性的转捩点发生在2008年。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描述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结论:审判元规则的进化是人类司法理性化进程的关键性一环;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民意审判这一原始的审判元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的最大进步是确立了现代审判元规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审判元规则的实效不够理想,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坚持与发展这一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防止审判元规则的倒退。


  

  五、结论


  

  民意审判是最近出现的重要思潮,作为一种大众民意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案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民意审判违反司法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在现代,民意审判不但违反法治原则,且具有直接违法性。学界主张的民意审判的理由其实都经不起法理上的推敲。能否依民意审判是个审判元规则问题。审判元规则是终极意义上的“选择审判规则”的规则。人类司法史上的审判元规则经历了民意审判规则、法律优先规则、法律唯一规则三个阶段。法律唯一这一审判元规则的确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文革”及其以前的30年中,由于整体社会的人治属性,我国宪法规定的现代审判元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实际上实行的是民意审判这一原始的审判元规则。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无论在宪法法律上还是在理论、实务上都已经确立了法律唯一的审判元规则。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如何进一步使它得到更好的贯彻,而不应当犹豫、踌躇,更不应当倒退。坚持法治国家的审判元规则,这是进一步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宪法原则的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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