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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相互关系

  

  三、裁判规范视角下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


  

  前面我们提到,主张责任是当事人没有主张相关事实而遭受的不利益或风险;证明责任则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不利益或风险。[19]两者均为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不利益或风险。这似乎就注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牵连。在要件事实理论框架下,两者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呢?


  

  日本学界曾经长期坚持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无论在规制的对象事实方面还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当事人)方面,原则上都是一致的。[20]日本的要件事实论强烈主张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一致性,完全不承认有其他例外情形。甚至有学者认为,离开证明责任,主张责任概念的独立性根本无从谈起。[21]该说基本上是日本实务界的通说。该说认为当事人对某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意味着在该要件事实没有被证明的情形下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当事人对某要件事实负担主张责任则意味着如果该要件事实没有在辩论中出现,当事人即须因为法官不承认该要件事实对应的法律效果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因为某法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发生从而受益的当事人固定,所以该当事人对一定法律效果所对应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以及主张责任便为理所当然。这是从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的概念中推导出的必然结论。不论是主张责任的分配依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还是说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经过辩论主义过滤后在主张层面的投影,主张责任的分配基础只能是规定该当法律效果发生要件的民事实体法。也就是说,通过解释民事实体法的法条以确定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时,该要件所对应的具体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也就找到了各自的归属。无论如何,两者都由从上述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受益的当事人负担。即使是对于不需要证明的显著事实而言,结论也并无不同。亦即主张责任仍然由因法律效果发生而受益的当事人承担。[22]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根本没有必要承认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分离的例外,甚至断言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一致性是民事裁判实务运营的前提或民事诉讼运营的根基。[23]


  

  探讨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确定这两种责任的分配标准。前面我们提到,确立独立的主张责任分配标准虽非全无可能,但须颇费周折,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相对而言则比较容易确定。此外,主张责任之所在往往与证明责任之所在具有一致性。也正基于此,诸多学者倡导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分配主张责任。根据证明责任之所在分析和判断主张责任之所在,不免有以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决定甚或取代主张责任分配标准之虞。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乃是为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相互独立、分工配合的两个理论机制,两者之间相互依赖但并非隶属关系。因此,就两者的分配标准而言,应该遵从相较此二者更为上位的理论,而此上位理论正是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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