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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实证分析与法理思辨

  

  笔者认为,为解决提高调解效能过程中的法理冲突,妥当处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进一步推动调解向高水平发展,有必要明确调解权并非审判权,而是审判辅助权。审判权是建构在对抗式审判程序基础上审理和裁判的权力。为了实现审判权,现实地存在着辅助审判权实现的审判辅助权。审判辅助权是辅助审判权行使的权力,包括类审判辅助权和纯审判辅助权。类审判辅助权的典型就是调解权,调解可以解决民事纠纷,调解也产生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除不能上诉外,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纯审判辅助权,包括调查取证权、司法行政管理权、这类权力不具有纠纷解决功能,纯粹为审判权的行使提供辅助。确立调解权是审判辅助权,可以化解调解人来源开放性、调解权行使主动性、调解效益优先性与审判权构成的一系列矛盾,进一步推动调解改革,提高调解效能。


【作者简介】
韩波,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本次调查主要来用调查问券、深度访谈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步及到法官、律师、当事人三类主体。前后共发放问卷560份,收回有效问卷513份。当事人问卷184份,律师问卷142份,法官问卷187份。两次调查在下列地区进行:北京市、浙江省、童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江苏省、辽宁省、陕西省、西藏藏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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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注,第6、22、24、35、39、43、47、5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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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愉:“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证分析”,载王亚新、傅郁林、范愉等编:《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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