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损害的救济

  

  在哪些行政实践活动中存在着合法预期保护制度的适用空间,且合法预期的表现如何是我们解决合法预期保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预期原则适用范围的类型化研究来阐释。


  

  从英国和欧共体的经验看,合法预期的保护主要存在于政府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变动、行政承诺以及行政指导等活动领域。不过,行政机关的长期不作为以及形成了一定的行政惯例情形下,也会产生合法预期的保护问题。无庸讳言,我国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同样会在这些行政活动领域中表现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对行政实务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归类。


  

  例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中产生的合法预期,可以分为产生程序性质的合法预期情景和产生实体性质的合法预期情景。


  

  产生程序性质的合法预期情景是指虽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个行政管理要求,在实践中运用裁量权表明在其调整的法规范中明确表示将采取某种程序,或有权代表行政机关的某官员在公众场合曾表示会遵循一定程序,或虽未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该领域的调整,然而行政机关在该法秩序内一直履行着某个程序,‘9此时对相对人而言,其有权预期行政机关将在未来遵循上述程序,那么,当发生规范性文件变更时,行政机关须考虑相对人的程序预期并予以保护。


  

  产生实体性质的合法预期情景又可以根据相对人在变更情景中所处法律地位的不同,作具体分类。


  

  第一,事实上相对人预期能获得一个实体利益。这是指相对人因完全信赖先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因信赖先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采取了一个或几个与获取预期利益相关的行动。此时的相对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由于尚未直接受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严格意义上说只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来有可能调整的潜在相对人,相对人的信赖表示或信赖行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在预期的强烈程度上属于轻微层级。该种情景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没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此领域进行调整,但存在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致性结果在实务中形成了惯例,或存在着行政机关的长期默许行为;二是原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相对人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应地采取了一个或几个行动,而后行政机关却依据一定的理由和事实予以了修改或废止。


  

  第二,相对人有权预期一个实体利益。这是指通过某个事实行为,使相对人能预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将在自身适用,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在某个特定情景中得到运用,但却偏离一般的政策规定,使己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受到不可逆的影响。此情景中相对人已经与行政机关发生直接接触,预期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因被承诺而将要发生,或应该发生,但因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或偏离行为而没有发生,并导致该相对人将遭受法律上的直接利益损失。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法律所保障的程度而言要强于后者,且有些利害关系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三)进一步研究本土化保护方式并弥补制度性缺失


  

  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不仅是一种追求利益的体现,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保护模式。英国法和欧盟法对合法预期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上,一般容纳了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补偿(赔偿)性保护三种方式,而我国行政法实践则表现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方式。例如,在典型的行政指导“泉州模式”中,有着“更加积极的、以事中监督、强化服务理念为特征的保护方式,而且是一种在我国文化传统、民众心理与‘官商’关系等复杂因素之中能够发生良性互动的解决方式”。[20]但这些保护方式并不是从合法预期的视角来进行的,更多的是行政机关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甚至是外在压力之下一种不得已的表现。


  

  虽然在我国行政法实践中不乏具有本土特色的自发的保护方式,但从合法预期司法保护的构建而言,仍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形式上的缺失。譬如,英国法上相对人合法预期最容易受到程序性保护,因为这种司法保护的正当基础是法官最擅长于程序判断,且不会轻易介入行政领域。而对于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我国法律适用来说,给予相对人程序性保护的意识才刚刚萌芽,虽然某些重要的行政法律已经制定程序条款,但法院能认识到并有意识地给予相对人程序性保护的案例仍然凤毛麟角,而案例是否具有实践约束力的议题也仍然处在争议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