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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损害的救济

  

  由于相对人合法预期在行政实务中呈现出多元化样态,其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以及补偿性保护方式就具有相当灵活的维度,可以随事实和法律情景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和多样性特征。例如,笔者认为,维持相对人所信赖的过去法律状态,或给予相对人一个过渡条款(或例外条款)使其适应新的法律状态,均属于实体性保护的方式。


  

  (四)需要进行本土化分析与重构


  

  任何国家都无法也不可能从其他国家复制甚至一一照搬合法预期保护方式以及具体的保护手段,每一国家都必须在自身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情景和“土壤”之中去考察并构建具有本土色彩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和制度设计。英国法与欧盟法对合法预期保护的经验在我国司法审查中也是可以借鉴的,同时因为我国合法预期原则与制度的建立在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所以必须进行本土化分析与重构。


  

  从本质上而言,合法预期的保护是相对人通过法律给予的渠道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从而确认自己利益的合法性。通过法院以司法判决形式撤销行政行为,并达到保护相对人的预期利益,这是最直接的路径。因此,在目前我国司法控制行政权仍非常有限的空间下,应当赋予司法机关更强的审查力度。在司法权与行政权权力界限的划分上,对法院而言,通过对行政权施加程序要求来保护合法预期是一个事情:通过对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置实质性的闸门又是另一件事情。因此面对这些行政权行使的差异,需要司法公平标准体系的完整与精细,这对我国不甚成熟的行政审判实务来说,将是不懈的努力方向。


【作者简介】
陈海萍,单位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注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下文中有关于本案的引用均来源于此。以“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作为剖析对象,原因有三:最重要的是,本案由最高院在行政判决书中第一次援引了“信赖利益”概念;其次是,本案由最高院审理,其结论具有终审法律效力;再次是,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意味着此判例对于后来相关案例的审理起着指引作用。据主题需要,案情经过了笔者剪裁。
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中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来进行探讨,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参见王泽鉴:《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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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出的三种程序既可以指“作为过程的程序”,也可以指“作为装置的程序”。前者是指一行政行为从开始至完成所必经的自然过程;后者是指为了实现在作为过程的程序中难以实现的一定目的(权利保护、利益调整目的以及民主参与目的)而以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和司法手段)设置的程序环节。参见朱芒:《行政立法程序基本问题试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本文所论述的程序性保护指向的就是朱芒教授所言的“作为装置的程序”。
余凌云:《行政指导之中的合法预期—对泉州工商局实践经验的考察与思考》,《法学家》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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