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防卫之必要
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联2001年召开的第三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透露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约1600万人,严重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的约占精神病患者的10%左右。照此估算全国大约有严重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160多万。有关法律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超过一万件,其中30%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死1.85人,最多的杀死70余人。另外,中国每年约有25万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身亡。为了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防卫目的,必须使强制医疗措施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由于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不清、条件模糊、程序缺失,加之公安、司法机关更偏重于从定罪量刑方面进行考虑的职业习惯,导致强制医疗在实践中的使用率不高,强制医疗的对象存在很大随意性,强制医疗的实施失去有效的监督,使一些本应该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未能收容在精神病治疗机构,而是流落社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社会造成二次侵害,有的反复作案,酿成更严重的后果。此外,法律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治疗的场所、治疗费用的承担、治疗达到的程度、治疗的期限以及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均没有规定,就使得强制医疗徒具形式,沦为变相的监禁和惩罚,精神病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反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因其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或根本未得到治疗,人身危险性仍未消除,如果回归社会,仍然达不到社会防卫的目的。通过诉讼程序的条件设置,对那些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具有再犯可能性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使其精神疾病得以改善和康复,从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通过规定终止强制医疗程序,使那些通过医疗、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的人重新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
(四)人权保障之必要
强制医疗制度应当在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两种冲突价值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由于它是一种对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强制,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侵害。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就漠视他们的权利,无视他们存在的价值。由于我国强制医疗制度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化,程序的启动、条件的认定、决定的做出和执行都处于无序化状态,这就难免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侵犯相关人的权利。鉴定程序是我国强制医疗措施实施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才能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程序上的职权主义使得鉴定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司法机关手里,被追诉人及其亲属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未能施加任何影响,只能消极的等待国家处置。即便他们认为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并提出鉴定申请,也不一定会启动鉴定程序,不仅不可能给予强制医疗,还有可能被定罪判刑,甚至被送往刑场。邱兴华案件中,关于是否应当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在社会上所引发的争论便凸现出此问题。强制医疗作为一项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涉及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以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包括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只有构建严密的诉讼程序,实现强制医疗的法治化和诉讼化,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得到节制,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才不至于被轻易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