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起诉期限从起诉人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起起算,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答复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作为,即不答复、不理睬的起诉期限确定,相对复杂一些。《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没有在15个工作日(延长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的“不履行”不包括行政机关的拒绝行为,特指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在程序上没有作出任何举动。有人主张认为:“对于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不予答复,可以视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9]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值得研究。需要注意《解释》第39条第I款但书的规定,《条例》第24条属于但书的情形,所以履行期限应执行《条例》的规定,即一般15个工作日,最长30日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期限过后,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起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有无滥用职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