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用征调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侵害较大,且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往往使突发事态下的相对人除了忍受之外别无他法,只有提供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方能使公民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将这类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中极有必要。
(3)应急控制、限制和禁止
在突发事态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等集体表达意愿的措施,也可以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检查或者搜查,进行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对公民、组织的财产进行搜查、检查、冻结、查封、扣押、销毁。这类措施依照指向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指向人身的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对象的人身,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隔离、强制驱散、强制集中等多种形态。其二是指向财产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可能指向财产,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财产采取诸如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迁移、强制关闭、强制开启等多种措施。
这类行政行为在所有应急行政行为中是行使频率最高、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大、最强烈的,一旦其违法行使或过当行使,对相对人权益将造成很大伤害。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成熟性和独立性,因而具有可诉性。
应急行政行为并不限于笔者列举的这几种,但毫无疑问的是这几种行为是应急过程中使用最频繁因而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多的,从而应首先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
二、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它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3]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证明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应急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时,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被诉应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应达到的程度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达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才能作出维持判决;第6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上诉案件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证明标准的要求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在学理上又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也即证据的质和量都符合要求,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