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实际上标明了传统证据学的理论基础研究与目前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不同进路。在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仅仅从事实角度和认识论角度来看待证据问题也是不够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证据学的理论基础是一过分注重哲学性的概念。相形之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在于体现了法规范思维,关注证据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双重品性,并可由此深化对诉讼认识的特殊性以及法律价值的冲突、选择和平衡问题的理解。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这种术语的混乱与我国证据法学学科定位的模糊性也有一定关系。证据法、证据法学、证据学、诉讼证据学、诉讼证明学等术语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譬如,证据法还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证据法的概念还不是一个部门法的法律概念,而是为了研究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证明程序等法律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法学概念;证据法学是学科意义上的表述;证据学的概念容易引起人误会,以为仅仅以证据为研究对象;诉讼证据学只是限定了证据的外延不及于非诉讼证据,并未确切指明这个学科的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学突出了证明的合理因素,但证明本是一个逻辑学概念,即使限定为诉讼中证明,仍然属于认识方法论问题。[3]我们认为,相对而言,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更为科学。这种学科意义上的表述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在对象上不局限于证据立法,还可针对证据法学研究和证据法实践。
其中,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和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这两个概念,需要予以区分。我们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揭示证据法的历史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正因为此,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具有“超凡脱俗”的品性。相形之下,证据法的基础理论则是指导一国证据法实体、程序、救济等一系列专项证据法律规范的制定、运行及其监督等具有价值导向的基本原理的总称。因此,它是若干具体理论的总和,包括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有关证据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基本理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上位的”范畴,是高于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且对其具有决定、指导意义的理论。当然,二者也具有内在一致性,表现在: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潜移默化地通过指导证据法基础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来指导证据法学的发展。
进一步而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具有如下功能:其一,它是证据法的观念前提,即证据法的一切问题都是以其为前提展开讨论的;其二,它可用以分析证据法中法律关系,揭示和解决证据法本身具有的内在矛盾;其三,它指导着证据法律制度建设和证据法治实践。从其特征来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具有概括性、基础性、指导性、全局性的特征。如果某一种提法、观点不具备上述特点,则难以冠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名称。
(三)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特性问题
在具体阐述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厘定,主要的差异表现在对其特性的把握上。除了传统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过分注重理论基础的哲学性外,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与系统性亦或特定性、相对性亦或绝对性、先定性亦或践行性等成为争议的主要问题。
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特性,存在着多元性、系统性还是特定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谈理论基础须阐释理论和基础的概念。理论一般指概念、原理的体系。它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基础,是泛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理论基础就应当是指事物的根基和它赖以生存、发展的理性认识土壤。探讨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要研究我国证据制度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观念、原理和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的根基上。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广泛的,多元的,但又不能是泛泛的。在多元基础的前提下,应当有高低主次之分,各个理论基础的指导作用不可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各个理论基础单元的有序联结,构成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体系。[4]可见,该论关于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多元性和系统性是建立在认识论与多学科或多项哲学命题为共同基础上的。有学者则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证据法制、收集证据以及证明等活动以及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力量。对于证据立法和证据法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的理论是多样化的,我们在谈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时候,只能择其要者进行阐述,不可能将证据法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力量一一列举出来,这是我们在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首先明确的。持该论的学者一般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两大部分,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当以认识论和法律多元价值及平衡、选择理论为首选。[5]可见,该论着重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特定性,但也注意理论基础之一的价值论内部的多元性。二者关于多元性把握的角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