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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那么,除了认识论、价值论之外,是否存在与它们并列的、等量齐观的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呢?许多学者提出了上述“效率论”、“信息论”、“行为主义、心理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基础”、“方法论”等,并往往与认识论、价值论并列或等量齐观,我们认为,其中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在“认识论、价值论、效率论”中,效率论可对证据立法中应当如何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协调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并对取证行为、有限沉默权、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展示等问题提供有效的路径,但其忽视了效率属于价值论的内在组成部分,确切地说,它与认识论、价值论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应当置于价值论内探讨。


  

  在“认识论、价值论、效率论、信息论(包括概率)”中,除了效率论应置于价值论内部探讨外,根据其论述,证据法学盖然性概念与概率理论的可能性、确定性等概念相通,执法人员形成的内心确信程度与信度理论中的信度相通,事实上,其中明显具有认识论因素。


  

  行为主义、心理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基础、政治理论,甚至某些科技理论等,确实与证据法关系密切,但将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建立在认识论与多学科或多项哲学命题基础上,如此一来,容易将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泛泛化。我们不可将凡是对证据法提供理论支持和素养的东西一一列举出来。承如前述,证据法理论基础试图回答的是如何揭示和解决证据法本身具有的内在矛盾,并以此为基础建构证据法学理论,进而指导证据法制实践,从此可窥其概括性、基础性、指导性、全局性特征。这种“上位性”和“超凡脱俗”的品格,决定了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天然是认识论、价值论等具有概括性、基础性、指导性、全局性的范畴和概念。这些行为主义、心理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基础,甚至某些科技理论等,本身也蕴涵着认识论、价值论等基础。


  

  是否将方法论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一的观点引起了学术界关注。该论主张,作为一项复杂的认识活动,司法证明离不开科学方法论的支持,其中,哲学科学方法论居最高层次,一般科学方法论居中间层次,证据法专门方法论居最低层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最重要的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证据法一般科学方法论既包括基于司法人员感性认识概括地得来的经验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模拟法等,也包括理性思维方法如直觉思维法、归纳演绎法、假说方法,还包括横向学科发展涌现的现代科学方法论,如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等;证据法专门方法论是指与司法证明有关的各种专门方法,如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开示方法等。[26]应当说,该论对开阔证据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修正证据立法中的自然疏漏与缺撼,改善证据法实践中实际操作方式、方法等大有裨益。但我们认为,将方法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同样值得商榷。


  

  第一,就科学方法论而言,它是关于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的理论,探索方法的一般结构,阐述它们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及科学研究中各种方法的相互关系问题。[27]它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科学方法论仅指自然科学方法论,即研究自然科学中的一般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数学方法等。20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方法,如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促进了方法论研究的高度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科学方法论与自然科学(而非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密切的天然联系。确切地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方法论问题上并不简单等同或者直接引用,社会科学对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借鉴、吸收需要一个自然而长期的融合过程。因此,在证据法学这一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证据司法实践中,引入自然科学方法论不能“拖拉硬拽”,不能在一般科学方法论的称谓前横行贴上标签“证据法”,在其内在的差异获得有效解释之前,尤其如此。广义的则指哲学方法论,即研究一切科学的最普遍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就是哲学方法论,在学术界较为普遍地认可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是认识论、价值论的情况下,似乎并不需要特别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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