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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研究

  

  2.完善疑罪不诉的条件。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疑罪不诉的条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某一方面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证明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的客观性无法查明;(3)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无法查明,即关键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达到证明的要求;(4)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全案证据不能形成锁链;(5)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而应当予以排除的;(6)无罪证据未得到合理排除;(7)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不能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起诉之后获得有罪判决的可能性较小。


  

  总之,首先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出发,把握需要证明的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其次逐一审查单个重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然后考量定罪证据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最终从整体上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


  

  3.赋予辩护律师更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为了使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落实,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合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应有的提升。同时,增加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4.完善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在建立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时,应给予审查起诉阶段证人同样的关注,而不能仅关注庭审中的证人,这样,使得审查起诉中有更多的证人作证,协助查清案件事实,以减少疑罪案件的数量。


  

  5.建立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制度。将检察机关向辩护律师展示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取得的全部证据,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层面;相应地,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后,也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其调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为了使律师调查取证和提供证据更加有针对性,在展示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向律师说明现有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的程度以及欠缺的方面,指明进一步查证的范围和方向。在第一次证据展示之后,如果有一方调取到了新的证据或者查明了新的事实,应与对方及时沟通。


  

  6.建立检察指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以提供取证指导,将有利于提高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同时免去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繁琐程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最大限度减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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