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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2.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保护均具有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和功能


  

  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及其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这是通过保护和鼓励竞争来实现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鼓励技术和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无疑在总体上增进了消费者的福利,而且其通过对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避免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


  

  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同于于对公平价值观念的追求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背离公平这一价值准则。知识产权的创造成本往往是巨大的,而其客体的“无形性”又决定了其传播使用和复制的便捷性。因此,如果不对权利人的投资予以补偿,不对其权利给予切实的保护,有违社会公平观念。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保护竞争者平等享有竞争的权利,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三、知识产权的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1.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权利滥用的实质是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权利滥用的概念可以将它界定为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从而导致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简而言之,只要是超越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构成知识产权的不适当使用,便可以称之为滥用知识产权。笔者认为这种“不适当”使用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权利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限度。其二,法律没有规定而权利人的行为不适当地损害了除本人之外的他人、集体、社会的合法利益。


  

  2.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标准及其规制


  

  当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危害到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时,这一滥用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其滥用行为不易被察觉,因此判断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应当遵循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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