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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

  

  2.美国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世界上第一部 现代 反垄断法。因此,该法被认为是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除《谢尔曼法》之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主要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 Commission Act)、《克莱顿法》(Clayton Act),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 Patman Act)等。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法院判例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也曾提出了一些原则或者发布了相关指南。其中,1995年 4月6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最值得关注,它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 发展 动向。使过去有关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不同作法渐趋统一,它能为知识产权人及相关公众判断许可合同行为是否会触犯反托拉斯法提供了 参考 ,更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非常的指导意义。


  

  3.日本


  

  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新指导方针),1989年2月颁布的《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被废止。新指导方针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国内和国际的新情况,尤其是 经济 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政府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新指导方针第一部分说明了在专利和技术秘密转让活动中适用禁止垄断法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对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禁止垄断法第23条进行了解释,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专利许可协议与禁止垄断法第23条关系的观点;第三部分以具体的示例阐明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合理贸易限制和私人垄断的角度对有关专利或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第四部分非常具体细致地阐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角度对有关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观点。


  

  五、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度之完善


  

  我国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基本 法律 法律原则和制度应当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领域。《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把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是学界所期盼和瞩目的,也是现代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不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足以胜任规制市场中复杂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因此,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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