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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犯罪初探: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上述定义均从功能性犯罪(利用基因技术犯罪)和社会危害性(滥用基因技术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对基因犯罪进行阐释,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有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仅针对人类基因技术,而忽视了动植物、微生物等基因技术;仅针对了人身基因安全,而缺失了农业、食品领域的基因安全;仅针对了基因技术的滥用行为,而没有看到基因技术研发中不当行为的风险;仅针对了基因技术本身的风险,而忽略了侵犯基因资源、基因信息等基因技术研究对象和直接成果的危害行为;等等。


  

  笔者认为,基因犯罪应尽可能地涵盖因基因技术风险所涉的所有领域。因此,笔者尝试从犯罪学角度对基因犯罪作如下定义:因基因技术不当研发、滥用所带来的以及侵犯基因资源、基因信息的严重危险、危害行为。


  

  具体而言,基因犯罪行为有如下类型:


  

  (1)非法制造转基因生命体犯罪行为;(2)不当基因技术科研犯罪行为;(3)非法走私、生产、销售、运输、持有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犯罪行为;(4)侵犯基因资源犯罪行为;(5)侵犯基因信息犯罪行为;(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转基因食品犯罪行为:(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转基因食品犯罪行为;(8)基因环境污染事故犯罪行为;(9)不当基因治疗犯罪行为;(10)研究、制造、使用、走私、运输、贩卖基因武器犯罪行为;(11)研究、制造、使用、走私、运输、贩卖、传播针对携带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犯罪行为,等等。


  

  三、基因犯罪研究的相关理论视角


  

  基因犯罪作为新型犯罪,具有独特的特征,对其作出全面而准确的研究必须选择好研究的视角。而这个视角就是“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日益成为当前影响广泛的解释、批判性社会学理论。该观点认为,世界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阶段,“工业社会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造就了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核危机、生态危机等足以毁灭全人类的巨大风险。工业社会运行机制自20世纪中期以来开始发生微妙变化,一项决策可能毁灭地球上的所有生命,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当今时代与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代都有着根本区别,已经呈现出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过渡的种种迹象。”[5]任何社会都存在风险,传统社会中,风险是限定在具体领域、地域、人群中,可以预测和度量,并可以恰当管理,使之危害最小化。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1)系统性的,不局限于某些人、人群、地区等,跨越社区、国家、阶层、阶级的;(2)不可测量性的,不能被准确地计算,“确切地说,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生态灾难风险已经彻底摧毁了风险计算的四大支柱”[6];(3)人为建构性的,是人类在应用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指我们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7](4)复杂性的,风险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越传统风险,风险制造者与承担者交织、重合、转换,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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