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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检察监督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是追诉犯罪的一种形式,也是监督权力运行的一种最严厉的手段。对因网上追逃而出现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可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方式予以监督。


  

  (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对于网上追逃这种新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通过办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具体办案过程中,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情况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网上追逃,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实现对网上追逃的监督。


  

  2.通过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对网上追逃进行监督。如在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弄虚作假致11名无辜群众被网上追逃案例中,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涉案民警张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初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因案情复杂,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侦查,对涉案民警张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追诉。[11]


  

  3.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前两种监督方式都属于事后监督,是在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现违法行为基础上进行的法律监督。对于那些弄虚作假、随意上网追逃的侵权行为,因案件本身不会进入逮捕、起诉环节,因此,事后监督的方式就难以奏效。对此,检察机关可采取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事中、事前的监督。


  

  4.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日常监督。实践中,公安机关实施网上追逃,要先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由刑侦部门发布。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有直接、频繁的业务往来。因此,可以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这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网上追逃的情况即可纳入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之下。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这种监督方式。如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建立的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每季度末将新增上网追逃人员通报县检察院。[12]至于信息共享的平台,可借助当前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或在侦查监督部门配设公安机关专网,或采用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纸质材料备案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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