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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因果关系

  

  (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别法则


  

  显而易见,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由于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故对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应在诉讼证明上提出“绝对优势”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则须对环境犯罪这种特殊犯罪在“孤立简化法则”的前提之下寻求特殊的因果关系法则。此特殊之因果关系法则安在?在笔者看来,“优势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和“疫学因果关系说”属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正面推定思维,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则属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反面推定思维。由于正面推定思维和反面推定思维各有其弊,如“优势因果关系说”和“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毕竟是以极具伸缩性和模糊性的可能性即盖然性代替实然性来认定因果关系之有无,其不公平的危险系数很大;又如“间接反证因果关系说”终究是以部分事实代替全部事实认定因果关系之存否,其不公平的危险系数与“优势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也难分上下;再如被视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主流的“疫学因果关系说”毕竟是利用统计学的方法而难免疏漏,而诸种推定因果关系学说的共同缺陷是用价值层面的因果关系取代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那么,尽量缩小盖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差距便是推定因果关系模式设计的必然取向。于是,笔者提出,推定因果关系的新型模式是“正反因果关系”。“正反因果关系”是将正面思维与反面思维有机结合的推定因果关系模式,它是因环境侵害的类型不同而将现有的推定因果关系学说随机地,但也是有机地相互结合:当环境侵害属于对人和动物的病患侵害时,则“正反因果关系”便是“疫学因果关系”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的正反结合[5];当环境侵害属于非病患侵害包括对植被、农作物和特定物种等侵害,则“正反因果关系”便是“优势因果关系”或“盖然性因果关系”与“间接反证因果关系”的正反结合。在“正反因果关系”模式之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得到环境侵权双方正反两个方面的证明,方可推定其存在。而只有如此推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则其盖然与实然的差距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差距方能得到最大可能的缩小,其公平价值方可得到最大实现。“正反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担的全面落实,它既比传统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又较单个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学说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可取性。“正反因果关系”及其包含的因果关系的“正反法则”有助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彻底解决,也彻底迎合了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证明要求,即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在“孤立简化法则”之下采用“正反法则”。


【作者简介】
马荣春,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
【注释】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一命题限于结果犯场合是正确的。由于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场合和在行为犯等场合,没有因果关系照旧要负刑事责任,而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一命题没有限制以场合,故引起了刑法理论中要不要研究因果关系的疑问。
由于王某已将财物抢夺到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既遂。那么,如果其后继行为独立成罪,则后继行为便不宜再作为抢夺罪的加重情节而应以其所成立罪名与抢夺罪数罪并罚。之所以说本案至少应按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是因为王某的后继行为轻者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重者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如果应对所谓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第三、四两种类型的例子中的司机追究刑事责任,则同样要实行“孤立简化法则”,即分别将王某和甲的行为“孤立”出去作为另一个因果过程的发生条件。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期间,笔者对有关合议庭成员在有关案件上的看法的感受已经证明了这一事实。
传统的“疫学因果关系说”只局限于环境侵害引起人的病患的场合也可视为其不足。
【参考文献】{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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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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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顾肖荣.也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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