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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

  

  对于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行政职能,有必要启用行政化的具有宏观指导能力的组织结构,对应的议事程序则是一种行政决策程序,注重决策的效率,以及决策的民主。在这样的程序中,最终的决策实际上是一个权力分配、利益关系协调的过程,决策者的宏观视野、领导能力以及权力配置显得尤为重要。民主无疑在这一程序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而要真正实现民主,必须依赖完备的民主表决程序,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分析讨论、议案的调查研究以及修正、议案的表决等等应该严格依照步骤予以实施,原则上应该严格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而不一定需要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只要议事程序合理、合法,表决的结果能够代表大多数委员最终形成的慎重的、真实的意见,就应该认为已经体现了民主。


  

  综上,对应检察权的双重属性,我们解构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发现其中既包括了部分行政职能,也包括了部分司法职能。从检察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种职能之间只需要做到关系协调,比例均衡,而不能偏废。一方面,在讨论决定个案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必须克服我国检察权运行的泛行政化倾向,避免这样的现状:普通一线检察官实际上处于程序操作员、事实调查员的位置,级别高的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案件决定权,检察官之间谁级别高就谁说了算,使司法活动等同于行政活动。[5] 另一方面,在讨论决定检察政策等宏观业务事项时,检察委员会又必须坚持检察一体的原则,坚持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机制,体现出检察机关日常管理中的行政化特色。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双重属性坐标上的重塑


  

  具体如何在制度上实现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双重属性间的二元化改造,主要还是需要在检委会组织结构和议事程序上进行适当的制度修正和制度革新。


  

  在检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上,要形成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双重组织结构,既要保证司法组织结构的专业化,又要保证行政组织结构的权威化,需要增设以下两种制度来予以保障。


  

  “专业委员”资格选拔制。检委会司法化组织结构,对组成人员有较高的专业化要求。实际上,行政职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专业素养和知识能力,也就是说,要集中院内专业力量,成立院内最高等级的个案决策组织,想当然地任命固定职位的人员是不可取的。我们的建议是,针对这一项内容,通过资格选拔的方式在院内中层及以下人员内选拔出数名刑检、自侦的业务尖子,作为检委会的“专业委员”。“专业委员”与专职委员的区别在于,它是兼职的,并且只在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履行司法职能时才参与会议,它是一种临时的职务,并且并不需要和行政待遇、职级严格挂钩,只是在经济待遇方面享受一定的津贴而已。“专业委员”的选拔应该统一由省级院每隔一定的年限(建议3-4年)集中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应该主要以刑检业务为主,适当也加入一定的侦查业务,综合运用业务实绩的考核、笔试和面试的考试形式,考试以案例评析、论述、论辩等为主要题型,根据最终加权分择优从每个院内选拔出3-5名专业人才任命为每个院的“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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