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保护相对弱小的一方,包括个人和群体。作为受保护的人权主体的一方总是和相对强大的一方相对应,刑事诉讼中侦查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追诉活动,本身就是对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实施保护的一种活动,而国家是社会组织中最强大的实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恰恰是最弱势的,一旦行使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侦、控方滥用司法权,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本无法抵御可能受到的不法侵害。由于我们过于追求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严打”斗争中造成了不少严重的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强化从重从快的打击效果,公安部门限期破案,把破案率与干警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待遇挂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把提高办案效率作为衡量从重从快政策落实情况的标准,尽可能地快办、重判。在此情况下,有的刻意简化办案程序,搞有罪推定、搞刑讯逼供,甚至在案情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搞“疑罪从有”,并且还要“从重从快”地判处。[7] 李久明、佘祥林等闻名全国的冤案错案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尤其是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问题。
陈兴良教授在论及“严打”刑事政策时指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紧张的对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强调打击犯罪可能会以削弱甚至牺牲人权为代价。反之亦然,在某种情况下,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影响打击犯罪,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 在一个法治社会,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将人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打击犯罪不能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8]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决不因为受到刑事追究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由于他们成为刑事追究的对象,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或限制,其合法权利更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扩大和加强是现代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中最为重要而且至今仍在发展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体现了刑罚的根本价值取向、检察职权的本质要求和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必将推动刑事司法之改革实现。
三、体现正义之根本,实现检察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