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澳门
与香港警务架构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不同,澳门的警察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颁布法令,在澳门设立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将澳门的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以最佳的模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1971年10月,澳葡政府提升司法警察署为厅级部门,司法警察厅厅长由检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1975年2月,又将司法警察厅提升为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属澳门总督。而在刑事诉讼工作上由葡萄牙检察长指导。根据1979年澳门立法会颁布的司法警察司组织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司的法定职责为负责刑事侦查、犯罪预防及协助司法当局,在进行刑事侦查时接受检察院的指导,但有权对所有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归档。1999年12月澳门回归祖国后,司法警察司更名为司法警察局,隶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但在刑事调查工作中接受检察院领导。
2.域外司法警察制度可供借鉴的因素
由于政治体制不同,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外国的司法制度差别很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能也不同于外国的司法警察。但是,同为司法警察,在法理上有相通之处。因此,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一些先进因素,我们可以借鉴。
(1)司法警察职能广泛。各国司法警察的职能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大职能:安全保护职能、侦查案件职能、强制执行职能。安全保护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司法警察肩负安全保障的职责普遍比较广泛,如美国联邦法警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法庭秩序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俄罗斯的司法警察专门设立警卫系统,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证审判秩序及人员安全。因此,保护办公场所和办案人员的安全,维护司法秩序是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许多国家由司法警察负责,如法国、澳门等,但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往往要接受检察官或法官的领导或指导,根据检察官或法官的指令开展侦查活动,司法警察自己不能决定立案、撤案等重要事项,只能从事调查取证、追捕逃犯、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的侦查事务,有事权而没有决定权,例如法国的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侦查权,日本司法警察的工作受检察官指挥。强制执行职能即是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仲裁以及一些带有强制内容的事项,如传唤、拘传、查封、扣押等。
(2)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处于辅助地位。有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有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彼此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不管是否存在领导、指挥关系,在履行职责中检察官始终是主角,司法警察辅助、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自己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本课题的调查中,不少司法警察对自身在检察活动特别是侦查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不满,建议赋予司法警察侦查权,可以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种以警代检行使检察权的看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