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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中报酬请求权制度及其启示

  

  由上述分析可知,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主要规定在三个条文中,其具体内容既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相异之处。笔者认为,这三条对法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又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定许可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提供复制机会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二、德国《著作权法》上报酬请求权的制度特点分析


  

  通过前述对德国《著作权法》上报酬请求权的分析,笔者认为该制度主要包括约定报酬请求权、基于法定许可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和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三个部分。约定报酬请求权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而产生,其实质上是合同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合同债权请求权的合意性、平等性等特征都适用于该种报酬请求权。在这种约定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架构中,被许可人一般是直接使用作品的人,作者基于这种许可其直接使用作品的行为而享有报酬请求权。著作权许可合同是作者作品利用和获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著作权许可合同及其相应约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笔者认为约定报酬请求权并不能突出体现德国《著作权法》上报酬请求权的制度特点,其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共性,故在本文中并不对该种报酬请求权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就基于法定许可的法定报酬请求权来说,虽然德国《著作权法》将这种法定许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在礼拜仪式、教会举办的宗教节日或宗教团体活动中公开再现,但其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仍未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许可的一般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别。通过前述对基于法定许可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分析,笔者认为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同样具备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上关于法定许可一般规定的特点,即具有法定性、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和须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等特点,且法定许可所使用的对象都是已发表作品,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对未发表作品是不适用法定许可的。综观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各国虽然对法定许可的具体适用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制度架构的基础是大同小异的,其均有关于著作权人基于法定许可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对于这种基于法定许可的报酬请求权,各国的制度基础也是大体相同的,即著作权人基于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而享有请求使用人支付报酬的权利,而使用人也基于其使用行为而负有对著作权人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究这种报酬请求权的实质,其仍是基于直接使用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其他一般报酬请求权的区别在于这种使用行为是法定的,是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鉴于德国《著作权法》上基于法定许可的报酬请求权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上的规定大体一致,故在本文中只对这一基于法定许可的报酬请求权的制度特点作一简要分析。如前,笔者已经对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制度内容进行了介绍,笔者认为这是德国《著作权法》上一个颇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报酬请求权规定最区别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报酬请求权规定之处。综上,在本文中着重对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制度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


  

  基于提供复制机会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分为两种,一种是提供录音录像的复制机会而产生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是提供扫描的复制机会而产生的法定报酬请求权。这两种法定报酬请求权中提供复制机会的介质不同,其制度的本质却是一致的,具有共同的制度特点。笔者认为,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制度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定报酬请求权的直接相对人是提供复制机会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和一定范围的销售商、经营者


  

  从德国《著作权法》关于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可以看出,作品作者的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是针对以录音录像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设备和音像制品的制造商或以扫描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物品的制造商而享有的。在作者行使其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时,其直接的相对人是制造这些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而非其他主体。制造这些可以提供复制机会的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直接对作者负有支付适当法定报酬的义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者和提供复制机会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是直接相对应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同时,为了保证作者权利及时充分的实现,德国《著作权法》还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定范围的销售商也作为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直接相对人。享有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作品作者既可以向制造商行使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也可以向一定范围的销售商行使法定报酬请求权,在其中一方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时,另一方负有支付该法定报酬的连带义务,作者可以请求该另一方支付未能支付的报酬义务。此外,德国《著作权法》第54a条第2款还将一定范围的经营者纳入了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直接相对人的范围,作者可以针对这些设备经营者直接提出支付报酬的请求。这样一来,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就更加严密和科学,作者是享有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提供复制机会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和一定范围的销售商、经营者是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义务主体,作者及该制造商和一定范围的销售商、经营者之间是直接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如笔者前述所分析的那样,这些设备和物品的制造商和一定范围的销售商、经营者并非直接使用作品的主体,其只是提供了一种复制的机会使他人得以以复制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该种法定报酬请求权的直接相对人是提供复制机会设备或物品的制造商和一定范围的销售商、经营者,且该直接相对人并非直接使用作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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