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交易对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围内,而在判断跨国金融机构的国籍的时候,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地标准。比如,尽管知道其资本来自于本国,但美国还是将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场所在国虽为内外业务分离型,但为了适应其自身较高的内外业务渗透程度,允许居民有限地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许居民用离岸账户投资和借款;马来西亚允许离岸银行接受居民的外币存款并向居民发放100万林吉特等额以下的贷款(若超过100万林吉特等额则需监管部门批准)。但也有少数市场所在国(如日本)把交易对象限于最严格意义上(兼采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的非居民,将本国的海外分支机构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并禁止个人(即便是非居民)从事离岸金融交易(注释1:据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同际金融交易账户”是记录从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从其他非居民筹措的资金和对非居民的贷款以及对非居民资金的运用的离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境外业务的银行或机构要确保交易对方确实足非居民以及所贷出的贷款确实用于境外的营业活动,如果外汇银行或机构对交易对象的属性小确认,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汇业务并对末确定交易对象属性的业务按非离岸业务进行处理。参见左连村、王洪良著:《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而在中国大陆的离岸金融试点中,主管当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对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资境外注册机构)之间(注释2: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哩办法》第4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交易货币的限制
所谓交易货币的限制,即指依据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何种货币可以在该市场上进行交易。
基于离岸金融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市场所在国对交易货币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本国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上面。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之所以对本国货币是否能够作为离岸金融交易货币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第二,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第三,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