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企业登记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这需要考察私法与公法划分的基本理论。虽然公法与私法之区分已经为世人所公认,但是区分标准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若作不完全归纳,主要包括以下观点:1.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划分标准的利益说。该说认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为私法。此说为乌尔比安所倡,“规定罗马国之事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5]。2.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主体说。该说认为,调整有国家机关参与的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3.以法律关系性质为划分标准的关系说。该说认为调整隶属关系的为公法,调整平等权利关系的为私法。
上面这些标准可以为我们区分私法与公法提供一个比较抽象的限度。在资本主义之前的公、私法之间很少有什么交叉和冲突。然而资本主义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均衡,公、私法开始重新排列组合,并出现了复杂的交叉重叠现象[6]。在“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后,这些抽象的标准难以给某个法律制度给出一个明晰的答案。企业登记的性质到底为何,的确难以得到一个划一的结论。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重要职能,通过企业登记来贯彻市场准入政策也历来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就此而言,企业登记确实是一种公法行为。但是,如果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企业登记并不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之后产生的;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企业登记并不一定要由国家机关进行,除行政机关、法院外,也有商会等民间组织进行企业登记的立法例;从立法发展看,企业登记与企业人格的取得之间的必然联系已经松动。也就是说,登记目的可能已经不再是资格的赋予了。就此而言,企业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考察,企业登记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过,在不同的定性理念下,制度建构与制度解释的结果会不同。认识到公法与私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作用,有利于区分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法律规范及其作用,有利于扩展对法律调整方式的认识,对于我们增强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具有积极的意义[7]。性质认识不统一,在一个非理性的观念之下来考虑制度与制度适用的情况是难免的。因此,正确认识其性质,是企业登记制度理性化的前提。上面三种学说都有缺陷,无法说明现代法制的复杂现象。于是,有理论试图立足于法制精神这个更加抽象的标准进行区分。不同法律制度的精神是不一样的,有的侧重于“个体范围”,有的侧重于“团体范围”,前者就是私法,后者就是公法[8]。在我们看来,法律制度的精神,已经关涉到制度的功能了。从功能考虑,有很多强制性规则的制度,并不一定就属于公法的范畴[9]。如何认识企业登记制度,无法简单地从一个非“公”即“私”的简单区分中得到满意答案。这将是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