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登记的功能定位
在我国,企业登记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但是,一味强调它的公法性,无疑将过分强调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这将最终损害整个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过,要充分论证企业登记制度的私法属性,又不是一件易事。由于已经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事实上要规范工商机关的登记行为,所以在企业登记上区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我们将试图对企业登记制度进行功能分析,以试图摆脱性质分析的理论迷思。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产生基础
在古罗马时期,法律就规定商店必须悬挂招牌以公示营业状态。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则源于中世纪商人行会的自律性行规。当时,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除了其身份要取得商人行会的事实承认外,还必须把商人的名称、营业牌照、商业使用人以及学徒等事项记载于行会成员簿册中。现代商业登记制度只不过由国家机关来替代行会罢了。从历史考察,企业登记制度其实有两个要求,即把内部事实公示于外、满足获得承认的条件,也就是企业设立的公示主义与准则主义;在古罗马时期,公告于外的行为由商人自己完成,而后来则由公共机构来实施。
本来,企业设立是社会成员自己的事务,公共机构为什么要参与呢?首先,这可以从企业设立的外部性去考察。企业虽然是市场的一种有效替代,但是企业本身也会产生一些外部负效应。这些外部负效应行为,于微观方面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于宏观方面又会危及整个企业制度以及企业制度使用者的利益。于是,社会便“选择”公共机构来干预社会成员自己的行为。其次,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是有成本的,如何有效降低成本不仅成为一种客观要求,也成为制度设计的起点。债权人与企业进行交易需要成本,包括搜寻交易对象的成本、获得交易对象有关信息的成本、为确定交易对象信息度分析信息的成本。由公共机关负责企业登记,可以有效地降低这些成本,因为搜寻容易了、有关信息已经公开、国家已经确定了设立企业的一个最低信用标准。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多重功能
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企业登记的原初目的。考察登记制度的利益并比较各国登记制度之现状,在登记制度中用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信息公开与限制企业设立这两种手段。因此,企业登记的功能也主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