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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1.信息公示功能


  

  企业登记的基本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企业登记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企业主体的信息和资料,维护交易安全。通过登记公示企业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可以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提供交易相对人的准确信息,使其明智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企业登记制度也有助于企业本身进行信用昭示,企业可以通过交易获得信誉,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也是“纯化”市场、维护交易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


  

  2.市场准入的控制功能


  

  除公开信息外,通过规定企业设立条件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从而危及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对于政府来说,解决这样的问题可以采用预防性管制,即通过预设条件来消除这些活动可能产生的危害[13]。立法者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意图也就在于,只要能够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交易安全就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护。所以不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将不能够取得合法的资格,企业登记就构成了市场进入的门槛。市场准入控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主动的、预防性管制。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赋予了国家机关对于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权力;也正是如此,登记制度具有了行政许可的某种性质。因为,预防性管制的基本方式是行政许可,“防止危险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14]。


  

  一般而言,企业登记制度还仅仅是对市场准入的一般性控制。因为这些条件是针对所有企业,而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权力也少运用。不过,登记机关可以把实质审查作为抑制经济过热的政策工具;如果把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营业登记相统一,那么企业登记制度则具有了市场特殊准入的功能。


  

  (三)企业登记制度的功能演化


  

  就历史考察,企业登记制度的功能有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最初,企业登记仅仅被赋予了信息公示功能。古罗马的登记制度由商人自己完成,法律就规定商店必须悬挂招牌以公示营业状态。到了中世纪,除信息功能外,企业登记制度成为一道“门槛”,已经被赋予了市场进入的控制功能。在商习惯法时代,行会控制了企业登记,而行业行规成为登记的基本准则。在进行登记之前,企业必须事实上已经进入该行业领域、企业已经得到行会的接纳与承认,登记的目的在于在程序上确认。开创现代企业登记制度的《德国商法典》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商人资格与能力的取得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条件实质就是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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