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登记: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国家规定企业设立条件的意图在于事先规定能够对债权人进行最低限度保护的条件。但是,一厢情愿的成分可能比较多。因为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最有效手段是债权人在交易以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估,而这些静止性的条件可能仅仅是进行信用评估的要素,而不是信用本身。虽然我们不会简单否认准入条件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注意,这些措施能否产生实际效果,需要经过社会信用程度的考验,单纯由国家强制贯彻的意义不大。况且,这些措施还会有损害效率的不利影响。任何制度都关涉价值选择,企业登记制度也不例外。设置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债权人。不过,“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15]。所以,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也必须将效率作为一项基本的价值目标。“安全与效率乃是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两项基本的价值支柱。”[16]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不仅使得设立企业的自由受到严重限制,而且也增加企业设立的成本,增加有关机关的审查成本。且随着社会向信息社会、公民社会的转变,政府角色基本定位于经济宏观调控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管和干预日益减弱,同样其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也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即主要利用企业信息和信用的开放工程,交由市场去评价去约束企业行为。具体至商事登记制度,其目的便也随之由政府管理手段转变为公示企业信息,为市场评价和选择提供依据。所以现代各国无不放松对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债权人避免交易风险的最好的方法是自我保护,在与对方打交道时必须先调查其资信情况,所以他们越来越依赖于对方的信用信息,企业登记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这些要求的满足更加容易。所以各国都注重建立企业信息发布系统。其实,有关企业设立从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再到准则主义的演变[17],也正体现了企业登记制度的功能演变。


  

  可以认为,企业登记制度经历了功能回归的演化。


  

  三、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弊端


  

  就实际操作与政策看,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是一种门槛管理制度。不得自由设置企业,乃是基本原则。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满足法律设置的诸多限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地、专职人员等。或许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很良好,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由于门槛高,企业设立者不得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以获得欺骗注册,而法律对于该违法行为的低限度惩罚又诱使他们作假;登记机关的博弈均衡选择策略当然是驳回经营者的登记申请。这样,企业登记制度就体现出一种低效率的博弈均衡[18]。当然,在现实操作中,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不是特别多,高门槛规定实质被大量的虚假登记所淹没,登记制度演变成为怂恿违法行为的工具;公司登记机关有可能借实质审查的名义,实施不正当行政干预,最终损害行政权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