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
功能定位的偏差,反映了立法者对企业登记制度有关法律技术、社会经济规律以及社会体制方面理论把握的缺乏。从功能角度考察,企业登记制度应当如何界定,一目了然。制度设立是为了一定社会目的的,而社会目的之确定并不是随意的,它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制度规则的具体选择,则必须考虑规则的操作性,对社会体制的适应性。所以,完善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于:在考虑经济规律与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正确定位其功能;然后选择适宜的规则。
在功能方面,企业登记制度应当体现出功能回归的基本发展趋势。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应当是信息发布,并且应当保证第三者获得相关信息。为了使其恢复到本来面目,应当把登记界定为一种工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当然,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社会整体信用程度不高,国家干预经济已经形成一种制度惯性,对企业设立施加一定门槛还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把国家干预经济作为企业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
在立法上,应当放宽企业设立的限制。首先,适当放宽资本条件,包括降低注册资本数量要求、扩大投资种类。其次,在减少企业经营审批事项的同时,把主体资格的设立登记与营业资格的取得相分离。法律不应强制规定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交由设立者自由选择登记;企业一旦登记成立,就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一般权利能力;彻底抛弃超过经营范围就无效的“越权无效”规则。最后,应当加重对虚假登记行为、登记官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查处力度[20]。
在登记制度实施上,可以继续规定企业由专门行政机关完成,但是应当改变职权行使的基本理念与操作。企业登记,不应当是管理权力的运用,而是一项经济服务活动。登记机关虽然有进行实质审查之权力,但是一般不运用该权力[22],工作的重心应当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公布、分析统计以及服务系统,并且加强事后监管。
【作者简介】
葛声波(1972— ),男,土家族,重庆酉阳人,四川教育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注释】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1;赵万一.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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