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产生以前,商业社会的运行主体不外乎是合伙企业和个人企业两种形态。千百年来,商人们沿袭前人的规矩经营企业,遵守了各类行业的清规戒律和世俗的道德准则,生生息息,传承绵延。公司制企业出现伊始,除了出现法人经营实体、由法律系统性安排代理人行为准则和职责权限以及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外,对商业社会运行的规则并没有形成挑战性的变革。企业为投资人所设并为投资人的利益而运行的逻辑目的被各种法律所确认,个人企业如此,合伙企业如此,公司企业依然如此。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建构就是以承认和维护私人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作为私人营利机构的目的如果被强制偏离这个方向,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常态结构可能意味着被颠覆。
但是,社会的发展总是存在着制度设计者和普罗大众无法预期的超常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凶猛地扑向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生态,试图改变或者颠覆长期的社会和谐所依赖的价值准则和思维定势,甚至造成政治权力结构的消极无助和制度松动。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在经过了工业革命的财富掠夺和积累后,超大规模的公司企业在19世纪末得到足够多的资源,变成一个个金钱帝国。它们在不同的行业中雄踞霸主地位,压制打击任何的竞争者,对政府的主权行为偶尔也敢虎视眈眈。社会开始为这些企业的存在和行为不安了,最多大公司的美国于当时即着手制定了反垄断法[2],以此制约大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压制竞争的行为。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的完美载体就是自由市场和企业资本主义。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中讲:“每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3]这种理论所揭示的社会图景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社会的进步和利益自动会实现;企业作为私人资本增值的社会工具,当然应当以本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运营,通过实现投资者最优回报而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发展。同时,这种理论认为,完全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私人资本发展的绝佳条件,竞争的本质目的就是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投资金钱的增长,是企业市场地位的巩固和扩张,还是各种经济资源的持续获得。这种理论事实上忽视了资本原始积累中的野蛮、残暴以及资本本身的血腥,忽视了人的灵魂被资本支配情景下的贪婪、自私对整体社会和谐的践踏,特别是对大规模企业利用经济优势地位对整个经济秩序体系的毁坏。正是出于对这种情形的认识和把握,美国率先制定反垄断立法,其宗旨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制约大公司对社会组织结构的磨损与腐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