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处在一个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且是生态全球化和情感全球化的时代,人类的共同价值的一致性过程现在远比以前社会更快认知和接受。“丧钟为谁而鸣”[19]时时在拷问我们的心灵,人类的未来福祉和生存安全不能毁于工业发展的无节制欲望[20],构建和谐的社会和建立环境美丽不能不确立公司的社会责任。南极的某种企鹅可能面临绝种,太平洋中的某个岛国在可见的将来会失去全部国土,南美洲的原始森林正在遭受掠夺性采伐,一切罪恶的渊薮皆出自我们从古继承下来的贪婪品行,并且移植到公司机器和公司魔兽。现在不是思考的时候,而是必须行动,拯救地球和人类自身也应当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开始。
【作者简介】
甘培忠(1956- ),男,甘肃兰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雷驰,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经提出即在学界发生激烈的争论,最旷日持久和最著名的争论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学者多德(Dodd)和伯利(Berle)之间。多德教授强调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负有责任;伯利教授反驳说,商业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管理人惟对股东负有信托人义务;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种利益群落都会对公司提出财产要求,私有财产社会的根基就会被动摇,结果就会导致一场经济内战。后来,学界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加入争论,但争论的原始话题一直被保留并结合时代情形而引申到现在。但是,令人忍俊不禁的是经过数十年的争论,多德和伯利各自走向了自己观点的反面,成为学界的一个美谈趣事。
全世界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该法对垄断的认定采取了严格的“本身违法”标准,但在其后实施的效果因其过于刚性而受到质疑,司法中出现了不少软化标准的判例。到1914年美国颁行《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做了方向性的调整,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对虽有垄断情形,但效率提高且对竞争环境不构成严重破坏的企业合并与收购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一般不予处罚。这种现象,到了上世纪80年代,美国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期间和期后,联邦政府出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需要及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需要,对许多影响全球市场格局的超大企业合并与收购均予以默认。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应对金融危机加剧,各国政府对超大规模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往往采取了支持的态度。
Smith,Adam,1930(1776),TheWealth ofNations,London:Cannan ed.,pp. 420-421.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过度集中的行为,如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Carnegie,The Gosepel ofWealth (1900),pp13.
参见沈洪涛、沈艺峰:《前言》,《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Dupont’AnnualReport,1971.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思考》,《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页。
参见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1995年版,第63—73页。
1992年,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的跨国制药公司茨巴盖基(Ciba-Gei gy)发表了除年度财务报告外的全球第一份《公司环境报告》,1994年该公司又公布了《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此后,全球的跨国公司纷纷效仿也在每年发布各自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使各类企业的报告取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比较价值,1997年由联合国官方合作机构提出了自愿的“全球报告倡议”,2000年该机构又发表了“经济、环境和社会业绩可持续性报告指南”,以引导各类报告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陈志理、陈全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的研究报告》,《“21世纪论坛”2005年会议参考资料》,2005年5月20日会议举行。
参见时建中、杨巍:《评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企业社会责任专论》,第264页。
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思考》,《企业社会责任专论》,第209-210页。
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以219票对212票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该法案的主旨在于对碳排放进行严厉的控制措施,通过征收对碳排放没有限制标准的国家输往美国产品的碳排放税的方式促进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解决,并确定于2020年前降低碳排放17%的目标。该法案对中国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见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参见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恶意并购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选择主要有三种:一是限制在12个月内购买的某公司的大量股票出售,无论其动机是收购还是反收购;二是允许公司董事会将员工和顾客利益置于股东利益之上;三是规定如果一个兼并者的兼并行动失败,其从中获取的利益转轨目标公司所有。这种保护性规定在当时也引起了许多大公司的担忧,因为完全排斥并购的安排会大大减损商业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价值,也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大约有20个当地最大公司(包括西屋公司、亨氏公司、梅龙公司、阿利根尼•卢德伦公司、奎克化学品公司等)决定至少放弃其中一种保护。资料来源:LelisWayne,“ManyCompanies in PennsylvaniaRejectState’sTakeoverProtection”, NewYorkTimes,July20,1990,P.A1.参见(美)斯蒂格利茨著,王尔山等译:《经济学小品和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
Choper,Coffee&Gilson,Cases andMaterials on Corporation,FifthEd. 2000,Aspen Law& Business,pp41—48.转引自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企业社会责任专论》,第500页。
美国经济学家伊普斯坦(Epstein)在其1986年所撰写的论文中说:“在这一激烈的争论(80年代接管斗争)中,对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中的公司目标问题出现了一种尖锐的分歧。鉴于许多学者都将它放在公司的整个经营业务中来考虑,公司经理人员也倾向于将它定义为社区服务的部分,以证明其公司是像博物馆或医院一样的‘机构’,它既服务于一种公众利益也服务于股东的个人利益。”布莱尔认为伊普斯坦的学术立场是“公司应为股东利益服务和股东应该拥有更多控制权。”参见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Ownership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The Twenty-FirstCentury),张荣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美国联邦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在一个环境案的判决中援引托克维尔的名言作为结论时说道:“……在环境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警告:‘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参见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8页。
就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新闻界正面披露了陕西省数百儿童血液铅中毒的恶性事件,这就是血淋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