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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约束下的相机抉择

  

  虽然约束相机抉择的规则并不都是法律,但是,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其最主要、最核心的规则应当是法律。因此,对相机抉择的规则约束,主要是法律约束;而相机抉择是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方式,因此,对相机抉择的法律规制,也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家围绕宏观调控是应当遵守规则还是相机抉择的争论是一个伪命题,在规则约束下进行相机抉择已经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基本作法。但透视这一争论,对于澄清我们关于宏观调控法的一些模糊认识,推进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


  

  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的波动,宏观调控的目的是消除、烫平这种波动,以逆风向行事的相机抉择为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法学界通常将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也定位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终极目的的角度来看,这是正确的。任何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规则均不能偏离这一终极目的。由于宏观调控是国家实施的资源配置方式,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历来是各种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这种争夺中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偏离宏观调控的目的的情况经常发生,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我国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将宏观调控的目的作为宏观调控法立法的终极目的是有必要的。


  

  但是,从指导宏观调控法制度的建立的角度来看,只确立宏观调控法的终极目的是不够的。因为,由此导致的逻辑结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规则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但问题是,法律制度和规则作用的对象并不是国民经济本身,而是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在同样的规则和法律下,政府既可能制定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可能制定出阻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换句话说,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和规则虽然可以约束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防止其专权或滥用宏观调控权,但却并不能保证政府制定出好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也就不能对法律制度和规则作出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结论。换句话说,确立这样一个立法目的不能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起指导作用。


  

  从前文的论述可知,不受约束的相机抉择不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相机抉择必须在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之下,宏观调控法就是保障和规制相机抉择行为的法,因此,宏观调控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或称宏观调控行为)。按照这一目的,怎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利于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就制定怎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综合起来说,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次:终极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直接目的是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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