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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2.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现代金融在其产生之初就是私人参与和国家主导的结合。[26]金融法公私结合的特征在对金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中有着很直接的体现。


  

  (1)就金融经营者行为而言,设定其行为的诚信宗旨,限制私人逐利性。①规定金融经营者不能劝诱或者指导金融消费者购买、进行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金融经营者在进行金融经济、咨询业务的同时应该提出详尽的报告说明:消费者承担的交易风险及交易的成本、收益,经营者在该项交易中保留的风险责任比例。②规定资产在10,000亿以上的银行必须满足风险和规模方面更高的资本标准。对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进行证券化的公司则需要自身持有一部分风险,并接受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检查。迫使那些可以通过央行贴现窗口融资的大型商业银行分离各自的衍生品业务。③完善金融行为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经营者通过信息报告制度,要充分、有效阐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利益目标与风险负担。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制定信息报告范本:一是要注意产品收益信息与风险、成本信息的平衡;二是要侧重重大风险和成本的信息披露,以及合理的收益信息披露;三是要清晰、简明、及时地披露风险、成本信息,并能够为消费者所理解、使其做出理性的判断;四是要符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披露标准。


  

  (2)金融产品的衍生化是多层级的证券化实现的,因此对金融功能异化的矫治要重点关注证券化过程。明确证券化人在转让、出售或传递给第三方的资产时应该在相应的信贷风险中保留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转让、出售或传递的资产不是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那么证券化人应该承担至少5%的信贷风险。如果该资产有相应的担保,那么证券化人承担的信贷风险可以低于5%。如果是出于公众利益或者为保护投资者而进行的证券化,包括发行资产或者由政府担保,那么就可以获得该法律规定的豁免。如果证券化的资产,即抵押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y,ABS)是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那么证券化人也可以免于保留风险。


  

  (3)金融功能异化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与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有直接关系。因此,这方面也是法律制度矫治的重点。规定股东可以利用公司的代理声明来直接提名产生董事会成员,这样可以使董事会对股东利益更加负责。监管机构应该制定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指导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高管薪酬的咨询投票权。公司必须向股东披露高管薪酬有关的所有信息:①关于确定公司高管薪酬的讨论和分析记录;②薪酬摘要表;③各项配套薪酬计划。公司要保证股东每年至少对高管薪酬进行一次投票。合理利用“金色降落伞安排”[27]:①对和将要进行的公司合并、收购、处置资产有关的公司高管的薪酬,公司必须给予股东不受约束的投票权,并且必须向投票的股东详细披露这些高管的具体薪酬计划;②对这些高管薪酬进行投票的股东必须和那些对该项公司交易进行投票的股东分开。股东也可以就高管薪酬提出新的计划。机构投资经理必须披露他们的薪酬投票情况,禁止那些不是实际利益享有者的经纪人通过代理来投票,除非实际利益享有者指导经纪人代表其利益投票。监管机构根据公司规模禁止没有设立独立薪酬委员会的公司上市(资产在10亿以下的金融机构可以免除此项规定),通过此项规定引导上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以奖励为基础的补偿安排结构,禁止过度的薪酬、利益和费用或者导致重大金融损失的任何安排。独立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定位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独立薪酬委员会委员只能因为提供顾问、咨询而获得报酬,而不能为董事会服务;②独立薪酬委员会委员不能是公司的附属机构或者加盟公司的成员或者为其服务。独立薪酬委员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薪酬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咨询者提供咨询意见的独立性:①咨询、顾问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②咨询、顾问公司从受评公司获得报酬的数额及这些报酬在咨询、顾问公司总收入中所占比例;③咨询、顾问公司有关限制利益冲突的规定;④咨询、顾问人与独立薪酬委员会成员的商业或私人关系;⑤咨询、顾问人持有受评公司的股份情况。独立薪酬委员会有权监督这些咨询、顾问公司的咨询行为,公司应该为独立薪酬委员会履行该职责提供充足的资金、信息等支持。独立薪酬委员会不必遵守咨询、顾问公司的意见,可以独立作出有关薪酬决定。公司必须在年度委托代理说明书中披露:①独立薪酬委员会聘请咨询顾问的情况;②独立薪酬委员会在工作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及问题解决。


  

  (4)规范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方面,要强调行为风险控制,对于高风险的金融消费行为有预警法律机制,以此来限制非理性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建立举报人的保护制度,通过抵制欺诈等不良行为以降低金融消费行为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制度安排:①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内设置专门的举报人办公室,专司保护举报人职责;②给提供金融违法行为信息、协助监管部门调查的举报人高额经济奖励,具体比例为金融监管机构对违法者100万元以上罚款的10%-30%,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或协助对司法机关等其他部门的执法工作有帮助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视情况给予举报人额外的奖励;③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必要条件是:举报人提供信息和协助必须是出于自愿,是基于举报人独立的知识和分析,而且金融监管机构并未掌握这些信息并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执法工作;④举报人自己是违法行为者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奖励,奖励应该是其承担了民事责任范围之后的余额;⑤在领取奖励之前应该保证举报人的匿名状态;⑥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者举报人是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职员都不能获得奖励;⑦金融机构从投资者保护基金内支付对举报人的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如果举报人受到了直接或间接地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等就业方面的不公正待遇,举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损失、复职、律师及专家帮助以及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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