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损失和高杠杆率集中在交易项目。导致这一问题的主因是,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松弛,且建立在上述《修正案》基础上的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框架没有能够捕捉到一些重要风险。英国《特纳报告》指出,银行资产的增长集中于资本要求宽松的交易项目,而不是银行项目。报告还指出57%的银行资产在交易项目中持有,但交易项目的资本仅占总资本要求的4%。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呼吁大幅度地提高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做出了以下反应: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进行补充;对于没有证券化的信用产品要增加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证券化产品,一般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10]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以上措施旨在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项目和交易项目之间进行规制套利。此外,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的交易项目损失远远超出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的市场风险规则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加强在险价值法的压力测试要求,同时借此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助周期性问题。
(2)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规制资本的改革。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是,贷款资产证券化构成了次贷危机转化为全面金融危机的传送带。事实表明风险不仅没有被证券化有效分散,反而成为金融风险传播的源泉。证券化打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传统关系,造成了市场约束不能校正的利益冲突。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发放人不要求提供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充分证明。证券化机构没有为其愿意购买的贷款制定高标准,从而怂恿了放贷标准的降低。[11]为此,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加强了对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修改后的协议框架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即所谓的资产支持型证券中的债务抵押证券)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以更好地反映这些产品的内在风险,并提高了为表外管道实体提供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采用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稳健的信用分析。此外,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还包括了对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完善,加强了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3)强化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主要措施有:银行必须用压力输入因子决定其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银行对与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相关的盯市损失(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计提资本。[12]持有对一个交易对手大量的、非流动性的衍生品风险暴露的银行使用更长的抵押期限,作为决定监管资本要求的基础。银行若达到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盯市风险暴露的严格标准,将适用0%的风险权重。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这些改革措施将提高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助周期性,为场外衍生品交易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因而有助于降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并且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暴露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