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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定中国产业政策法的几点不同看法

  

  第三,在目前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格局下,更多的产业政策规划与法律就是更多地强化国有经济,打压民营经济。我们每一次宏观调控都会有国进民退现象,特别是目前国有经济竞争力在减弱,效率比较差的时候,每一次的产业政策规划,都让那些竞争力不强、应该退出竞争市场、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得到了苟延残喘的机会,而那些应该予以鼓励、扶持的中小民营企业却受到了打压与排挤,“晋煤整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个案。


  

  第四,产业政策规划对公共财政预算有极大的影响。笔者理解现在中央许多产业政策规划与宏观调控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要在有些领域要更多的投人,有些领域要退出甚至打压,有些领域要采取一些优惠的措施,主要是税收优惠。我们知道,这种税收减免的优惠手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很多施加于一些国有经济领域,对于在这些领域之外的民营经济,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税收优惠手段的使用,对公民乃至于整个社会的财政收人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也是对于财政收人支出的一种重新分配。这样一种重新分配、没有经过宪法程序、没有税收基本法的规定,通过所谓的产业政策的手段作出,对公共财政预算与国民财富分配影响比较大。


  

  第五,产业政策规划对竞争结构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产业政策规划实际上是对有些领域、特别是资源垄断性领域进行的强化,它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产业、某些企业、某些产品进行重点支持与纳税人的投人,这对于市场形成一个基于市场资源自动调配产生的竞争结构是非常不利的。产业政策会改变市场的竞争结构,会打压完全依靠创新和富有竞争力的那些市场自发的力量。


  

  第六,产业政策规划实际上是扭曲的责任机制,无人来承担不当的产业政策及投入带来的损失。产业政策规划落实不了或执行时打折扣,也找不到责任主体;大量的政策措施有大量的财政投人,这些投人最后的损失没有人来追究责任。而最大的问题是,产业政策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即便制定出来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与可诉性,不能算是一部真正的法律。


  

  基于以上六点理由,笔者认为中央的产业政策规划应该越少越好,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的方式与手段来发展繁荣经济。因此,对于产业政策法需不需要搞,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制定产业政策法的话,我们也应该换一个思路。一个国家应该有它的产业政策及法律,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域情不一的国家,产业政策法应该地方化与区域化,所谓的地方化与区域化,就是实施产业政策的主体应该更加往下走,也就是说各地方政府应该用他们自己的财政能力、财政手段来形成一些区域化的特定的产业政策规划,这样做第一可以解决地方产业发展与人员就业问题,第二用地方的财政收人、税收来养地方的产业,产业的反哺也可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人。用地方化、区域化的产业政策规划可能会更加有利于全国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方式的调整,这也是笔者讲的应更多地解决中央产业政策不稳定的问题和地方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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