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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

  

  中国被认为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但由于过去过分注重政治上的一统,在法律上中国仍有一些制度设计不能自圆其说。如中国的地方行政首长不是中央或上级任命的,而是地方人大通过选举产生的。虽然地方首长特别是省级的地方首长实质上都是中央委任的,但至少在法理上,地方政府首长产生的决定权是地方而不是中央。而在联邦制国家,各州、各共和国的行政长官往往是地方议会选择的结果。中国的上述做法,既不同于许多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首长中央委任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中央授权;也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首长的选举制,其政治合法性来自地方选举。中国“这一宪法惯例已经给中国的单一制政体带进了联邦制的因素”。[5]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单一制和复合制的混合体。[6]再如,人大是中国国家机构的核心,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吗?如果不是,那么单一制国家体制和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该如何理解呢?而上述问题又与财政预算紧密相关,因为财政预算依托于我国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体制的运行。如果说地方政府有人事的自治权,地方权力机关不依附于中央权力机关而存在,也就意味着地方的财政预算也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是否可以认为中国已经为财政联邦制提供了宪政制度的基础,或者,这一具有联邦制意蕴的单一制为日后中国的财政联邦制的萌生提供了土壤呢?有经济学者也认为,中国的上述特色体制为中国日后经济改革的成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前苏联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苏联条块分割经济管理模式中“条条”的力量更强,而中国“块块”的力量更强。前苏联东欧经济改革的失败原因在于过分的中央集权;而中国改革的成功是由中央和地方的互动造成的。[7]这种行政性分权结构对以后中国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8]


  

  可见,所谓单一制完全是政治意识形态法律化及法律规范符号化的结果。单一制与联邦制的界分不能真正反映各个国家独特的富于个性的形式特点,而且单一制的政治意义远远高于经济意义,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在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强求一统、保持一致,但在物质资源和经济利益的配置上,国家与地方永远不可能一致,甚至不可能和谐共处。单一制国家创设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为了争取最高统治集团对资源的绝对控制权,西方国家纵向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在实质上是不同经济利益集团分离与制约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单一制是政治的一统而非经济的统一。


  

  二、单一制宪政体制下的财政联邦制


  

  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满足程度。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是与国家宪政体制相适应的,也是一国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财政权的分配。所谓财政联邦制又称为财政联邦主义,其核心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即中央与地方在财政领域的集权与分权问题。财政联邦制作为处理财政关系的一种规范制度,其实质就是财政的地方分权。分权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否定了权力专制,防范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并实现了权力的合理配置,限制国家权力的一元化、单极化。而纵向分权则针对国家政权不同层次的权力划分,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统一化和绝对化。如何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由于各国经济形式及利益格局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即各国财政权力纵向的收缩度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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