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权通过地方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蕴涵着民主的精神。财政地方分权实质上就是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地方政府能够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财政管理,其结果是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因此财政分权的精髓在于地方政府拥有财政自治权。财政地方分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地方的财政自治立法;地方自主地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地方依法安排财政支出;地方税收管理自治;地方享受财政援助。世界各国地方财政自治各不相同,但依传统意义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其一,美国模式:财权分散,财力相对集中。财权分散,是一种明确的分权式的分税制模式(State,loca,landfederalgovernmentsallplaycrucialrolesintheU.S.fiscalsystem)。[9]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司其职,各有自己的税收来源,各为自己的税收立法,当然州与地方税法不得与联邦税法相抵触。财力相对集中,是指在三级政府的财政分配格局中,联邦一级收入占较大比重。其二,法国模式:财权集中,财力集中。这是一种财权、财力双集中的分税制模式,不仅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一级,财政立法和财政条例、法令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财政法令执行,而且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中央一般占到总收入的75%左右,呈现出中央主导下的地方分权的分配格局。其三,日本模式:财权适度分散,财力有效集中。日本在财政体制上的集权或分权程度趋于中性,也就是介于美国模式与法国模式之间。在日本,地方政府根据自治原则,有权决定征收何种地方税,但是为了防止因税收分权导致地区间的税收失衡,中央政府设立了“课税否决制度”,即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法列举的税种范围内自行决定开征地方税,但若地方政府的征税计划超出了这个范围,其新开征税种须经自治大臣批准。总之,世界范围内财政自治的几种模式虽各不相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无论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还是在税收管理上,保证了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财权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到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10]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地方分权成为世界潮流,分权改革几乎都是从财政分权开始的。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立宪的新内容。法国传统上属于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实施宪法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11]新中国成立以后,财政体制总体而言经历了一个先紧后松、先收后放的过程,从统收统支体制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再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体现了中央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而逐渐分权让利的体制演变过程。这应和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地方分权的要求和呼声也日益高涨。中国的财政分权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财政领域的权力下放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经济自由化的诉求。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实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级财政预算体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级财政预算体制。其后,从1995年开始我国又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基本上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即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有学者称分税制及其配套体制为中国的财政联邦制,或者非纯粹意义的财政联邦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与西方式的财政联邦制有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中国在法律上不是联邦制政体和财政体。第二,在中国的体制中,中央在人事任命上权力很大。因此不能把中国的分权体制等同于西方的联邦制,虽然有些机制相似。[12]其实上述分析没有否定中国地方财政分权的财政联邦制的实质,只是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约束,使得财政联邦制蕴含着巨大的政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