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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

【作者简介】
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前引
中央集权(甚至极权)国家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地方分权,作为中国第一个集权专制的封建政体,秦朝在各地最早施行郡县制,地方政权单位的确立成为中央集权的基础。
参见张道庆:《美国与法国财政联邦主义比较》,载《经济经纬》2005年第3期。
前引
毛寿龙教授认为,中国的国家结构其实兼有单一制和联邦制混合制的特点。当前中国的权力配置现状与现实运行中存在着行政集权和政府分权的权能错位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实际上就是把高度行政性集权条件下的高度政府分权的状态转变为高度政治性统一但行政分权的状态。
毛泽东在1956年就提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将此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基本原则。
钱颖一:《中国经济改革能走多远?》,载《经济》2004年第1期。
Harvey S. Rosen,Fiscal Federalism:Quantitative Studie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参见陈杰:《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7期。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前引
当然,也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对税收只拥有使用权而不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所有权。因为地方政府还不能以地方税收作担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以,地方政府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戴小明:《财政自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兼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载《民族研究》2001年第5期。
参见王怡:《中央集权制与宪政转型》,为2006年2月悉尼科技大学“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国际研讨会的论文。
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参见前引
参见前引
转引自前引,第145页。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
杨冬云:《印度分权化改革及其对印度联邦制的影响》,载《齐鲁学刊》2006年第4期。
“税收基本法”的称谓不符合中国的立法惯例,采用“税法通则”的名称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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