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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保障

  

  2、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权,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国家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7]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8]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和基础。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属于消极义务,国家只要不采取侵犯个人以上权利的行为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其实现,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消除因经济、社会的不公平而引起的社会弊端,保护和帮助弱者。在国际公约中,住房权主要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把住房权放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中。因此,基于住房权属于社会权的范畴,国家必须为公民积极地创造条件和机会,实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


  

  3、住房权的实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罗尔斯在其论著《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平等者[9]。具体说来,正义包括平等和差别两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机会平等、自由竞争,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机遇不同,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这种不平等需要缩小和弥补,这就是“差别原则”强调保护最弱群体的意义所在。具体到住房权上,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后,城市居民的住房来源绝大部分依靠市场的调节,由于市场失灵,分配不公等原因,导致城市中低收入阶层面临“住房难”问题。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少数人的生存和尊严,国家有义务保障他们的住房权,国家出台保障房政策,就是差别原则的体现,是为了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公民。


  

  4、住房权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民生关乎民心,民心关乎政权,安居才能乐业,对于安土重迁的中国人来说,没有什么比拥有一个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了。“人无恒产则无恒心”,把实现住房权当作社会和政权稳定的前提,是历朝统治者们的执政圭臬。众所周知,最稳定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处于两端,中产阶层处于中间。造就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以实现社会结构的优化,以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协调发展,业已成为中央高层与社会各界的共识。为此,国家要切实解决目前的高房价和低收入者住房来源问题以保障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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