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但还有不少城市居民的住房权无法得到保障,仍然面临“住房难”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的现实状况
一方面,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各级政府为了保证GDP的增长,普遍将房地产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偏重于推行房屋自有的住房政策,将大多数社会成员推入房地产市场,鼓励社会成员买房,造成房地产过度市场化,忽视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同时,由于投机性买房和炒房现象的存在,助推房价不断飙升,高歌猛进的房价,不仅城市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而且中等收入者大多也是望“房”兴叹。中国目前各大城市的房价与收入比指数严重超出了居民的可承受能力,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披露,我国2009年城市居民房价收入比高达8.3倍,大大超出合理承受的范围。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足,保障范围覆盖面狭窄。供地方面,现有的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1至11月,我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27.54万亩,仅完成年度计划供应量的46.66%。投资方面,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8月底,当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率只有23.6%。另有一些地方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经济”却不“适用”。在“土地财政”之下,地方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往往是低价格、较偏远的土地,大多远离主城区,交通落后,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设施不完备,周围区域产业欠发达,就业机会也少[10]。结果是不少中等收入者买不起房,许多低收入者无保障性住房可居,其住房权难以实现。
(二)许多城市居民住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
1、政府重视和法律保障不够。
(1)政府重视不够。住房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要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的问题,只有依靠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做到。但是,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长期缺乏住房人权意识,认为住房问题仅仅是经济问题、产业问题,而忽视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个分支,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完全有义务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但在政绩和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发展房地产市场乐此不疲,而对于廉租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尽可能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