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出过晚,欠账太多。城市日益严重的住房问题使政府逐渐认识到通过市场化让所有家庭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住有所居不一定要对住所拥有产权。2007年,我国开始转变“重市场、轻保障”的住房供给模式,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由于推出过晚,部分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然滞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仍然突出。此外,保障性住房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其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这使得长期以来以房地产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较小,欠账太多。
3、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1)监管机制存在较大缺漏。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建立住房档案和收入档案,导致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缺乏必要的客观依据,这使保障性住房变相成为投资产品,虚假骗购保障房、廉租房,非法转租等现象频发。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相关部门缺少严格的审核制度,不做认真调查就进行分配,以至出现了“200平方米以上的豪华经济适用房”、“开宝马车购买经济适用房”、“六连号”等背离政策初衷的现象。此外,住房保障是为居无定所的人“雪中送炭”,而非为有房者“锦上添花”。因此,当获得国家住房救助的人有能力自力更生时,就该让其退出保障范围,把住房保障资源用在那些最需要的低收入居民身上。然而现实中由于退出机制难以实现,造成福利固定化。
(2)住房保障领域缺乏问责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个问题上,有的地方政府每年都高喊保民生口号,但落实到建设层面总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根源在于没有保证保障房建设这一类重大民生问题的问责规定,对地方官员在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上缺乏有效的考核与约束机制。只有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落实中央政策和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实施问责,才能促使地方政府认清自己的责任,端正自己的态度,加大工作力度,帮助百姓实现住房权。
三、促进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实现的对策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住房对于人类来说是必需的生存条件,国家应该认真对待这项基本人权,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多管齐下,确实保证城市居民“人人有适当的住房”。
(一)构建较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1、在宪法中增加“国家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条款。有学者认为:“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2]作为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宪法应该将住房权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建立对住房权的保障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公民住房权写入宪法予以保护,我国只有在《宪法》中增加“国家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条款,才能为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奠定根基性的基础,才能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住房权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