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紧制定住房保障性法律。目前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至今仍未能成为司法领域裁判的直接依据,当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住房权受到侵害之时,公民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除了在宪法上确立住房权外,我国还应当配合制定相关的部门法。针对我国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两点立法建议:
其一,加快《住宅法》的立法进程。虽然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已提出制定《住宅法》,但是由于立法条件还不具备,因而被无限期的搁置。《住宅法》作为一部调整住房关系纲领性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住宅权益,提高公民的居住水平和住宅负担能力,建立、健全我国的住宅市场机制,确保城镇居民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都有能力住在有良好环境和负担得起的适宜住宅之中。因此,必须加快其立法进程,以统筹住房权的全面落实。
其二,加快《住房保障法》的出台。该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也是一部纲领性的法律。其宗旨是保障公平和救助,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目前,《住房保障法》已经开始起草,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除上述这两部法律以外,笔者认为,我国还应当针对住房问题制定其他相关配套法律,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住房权法律保障体系。
(二)构建正确且有效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1、推出正确的住房保障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事业,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将房地产政策和住房政策区分开来。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注重市场效率;住房政策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居民住有所居。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住房供应既要靠市场手段,又要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手段。据此,对于住房,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确立以民生保障为主,经济带动为次的住房发展政策;对于房地产,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确立以稳定经济,弱化和控制房屋投资、投机功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2、建立刚性的财政支付保障制度。财政支付能力是保证住房保障制度运行可持续性的基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效果。为了使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因资金短缺而受阻,国家有必要建立刚性的财政支付保障制度:第一,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住房保障转移支付体系。为增加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应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住房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以确定中央对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社会成员所享受的住房保障能够大体一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第二,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中承担的资金投入责任。为此,有必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体制,尽量做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充实地方财政收入以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履行政府职责,满足公共管理所需的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