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科学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住房具有商品和民生的双重属性。政府在制定住房政策时应该选择较为中立的住房政策,确保不同的社会群体都能够获得实现住房权的渠道。具体说来,要针对不同的阶层采取不同的政策:第一,针对城市高收入阶层,由于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商品房市场中可以独立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并且在市场中能更好地满足其住房在品味上的需求,因此,其住房权的实现可以完全市场化;第二,针对城市中等收入阶层,由于其经济实力有限,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层次的住房贷款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多种渠道进行住宅融资,在税收方面和住房贷款利息方面予以扶持,帮助其买房,以实现其住房权;第三,针对城市中等收入阶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自身根本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履行职责,加大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的投资,以实现其住房权。
(三)构建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1、强化政府责任。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真正理解“做蛋糕”的目的和“分蛋糕”的重要性,在畸形的利益驱动下,致使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不力。中央政令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与政府考核、干部考核体系的改革没有跟上有直接关系。针对政策执行不利等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要按“新国十条”的要求,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级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制度。建立政策执行奖惩机制和问责制度,在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绩效考核中,把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对没有切实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坚决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者予以奖励。
2、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监管机制。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府要完善审核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采取居民公示、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具体说来,首先要对不同住房保障措施的实施范围加以确定,建立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收入状况评估系统;其次,对于申请住房保障的居民应该核实其申报材料,并通过走访等调查方式审核其资格;再次,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要坚持公开的原则,采用向居民公示等方法加强社会监督;最后,要建立住房退出机制,对那些已经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要及时收回其占用的保障性住房。日本和英国住房保障制度成功的精髓并不在于是否给房屋产权,而是用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并有专门的机构每年核定这些保障对象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增加强制保障对象退出,确保需要保障的人独享保障房[13]。我们可以向日本和英国学习,建立住房退出机制,使有限的住房资源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的居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