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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

  

  人大经济法学科自创立起,就一直以科研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学“工作母机”地位。最初编写的经济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讲义》于1985年出版,名为《经济法教程》,后衍生为现在使用的两种《经济法》概论教材,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和法学硕士研究生通开基础课教学。国家教委1986年在济南召开“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审定会”,确定在“七五”期间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1987年在上海召开25个院系的教授、专家会议,审定了潘静成、刘文华两位教授主持编写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作为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文件正式出版发行。之后,受国家教委委托,他们又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确定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制度,在全国率先构建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并于1993年出版。人大经济法教研室于1984年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经济法方向的硕士生,1987年起正式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并在1994年成为全国首批经济法学博士点。此外,人大经济法教研室还接受有关部委委托举办了多次经济法干部专修班和高级师资进修班。


  

  然而,法学界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学术争论和情绪纠葛,也对人大经济法学科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与民法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产生时起,它与民法的关系就成为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关于民法经济法的讨论最初是十分理性、平和的。比如学者都承认存在经济法现象,同时对经济法的概念、对象及其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地位开展认真地讨论,并无超越学术的情绪对峙。事实上,也是民法学者在改革开放之初担负了引进和研究经济法的历史任务。苏联经济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拉普捷夫的代表作《经济法理论问题》,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翻译,于1981年8月出版。


  

  但是后来,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有些学者的讨论趋于情绪化,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者不恰当地理解“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纵”的要调整,“横”的也要调整,如此“大经济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实际,令有些民法学者感到不满。二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缺陷。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主观的学术活动和分类,而法学界照搬苏联的法律部门划分“客观论”,认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划分,但由于“客观”事实上要由人来作主观解释,有些人不由自主地推崇、追求学术“权威”和领导官员支持,以证明自己的立场、观点的“客观性”。须知,古今中外并不存在什么“独立”法律部门,任何法律部门都要服从法治一般,而且法律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部门之间也是交叉的。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第三是传统法律学科处于强势地位,新兴学科则相对弱小,在民法经济法的纠葛中,内外环境对经济法学的发展都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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