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与社区治理的结合模式初探
社区矫正本身落足社区,不妨把社区矫正纳入社区治理中,以社区矫正为契机,普及社区治理,深化社区治理,完善社区治理,找准社区矫正与社区治理的结合点,二者将形成优势互补,弱势增强的态势。
(一)利用社会矫正反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以求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所以为实现这一目的,并不排斥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在注重打击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对犯罪的预防,力求通过对犯罪的打击手段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严打”和社区矫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下的两项具体的刑事政策,“严打”就是对那些在特定时期表现突出、发案率高、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进行一定时期的持续性的严厉打击活动,它的重心在于“打”,针对的是特定时期的某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而社区矫正主要是对某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犯罪由社区进行监督执行,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它的重心在于“教育和预防”,对象是一些轻微的犯罪,如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的犯罪人。我们认为,“严打”只是手段,通过“严打”所要实现的是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社区矫正与“严打”相比,更加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具有共同性。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对社区矫正所做的刑事政策学的诠释能够成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反思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6]
可见,社区矫正正是利用社会资源,来维护社区治安,预防犯罪,同时社会矫正拉动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调动了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带动了社区治理的发展完善。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们代表着政府,是政府作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体现。所以,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体系中仅仅包括国家(政府)组织,而没有社会这一组织体的参与,因而国家(政府)的作用非常大,甚至有取代社会参与的趋势,社会参与的力度和作用非常之小。国家参与体现了国家意志,国家意志代表的是一种强制性,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实现减少以至消灭犯罪的效果,为了实现使犯罪人回归社会这一目的,仅靠国家的作用是不够的。国家的作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应当受到限制,而国家参与和社会参与应当共同发生作用,并以社会参与所起的作用为主。国家参与对犯罪人而言是一种威慑,以促使其好好改造,与威慑力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对犯罪人的教育和矫正,所以社区矫正,不仅能够促使社区治安治理真正发挥打击和预防的作用,还能充分调动起社会力量为社区所用,服务于社区,加大社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