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非法请求。在香港,公民只要没有违反香港法律,香港警方就无权对其人身及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目前香港与内地之间关于开展刑事司法互助的谈判没有取得结果的情况下,香港警方不可能根据内地警方请求,将在香港的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调查,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该人员在香港实施了违反香港法律的行为。内地有的公安机关与民警由于不了解香港法律的这些规定及其赋予香港警察的权力范围,而向香港警方提出一些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执法请求,致其左右为难,甚至达成其好心办坏事。如有的请求香港警方协助冻结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的房产与银行资金,扣划银行存款;有的请求强制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有的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请求香港各方协助强行对案件相关人员抽取血样,做DNA鉴定。1999年6月,某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侦查一起特大抢劫案件时,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香港,该所一名领导将单位工作介绍信、自己的工作证、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等文书传真到香港某警署给其相熟的一名警长,请求协助捕捉该犯罪嫌疑人。该警长立刻带领人马将该犯罪嫌疑人捉获。当双方各自向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安排移交时,才认识到好心做了违法的事。事后该所领导受到通报批评,香港的警长被上级训诫一次。
3、非法使用情报信息资料。目前香港与内地警方有一些侦查协作机制,香港警方应内地警方请来移交一些证据资料或调查结论,依照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这些证据资料和调查结论都只能作为情报信息资料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诉讼中确实需要这些资料作为诉讼证据资料,那么,有的经过我国相应的国际刑警部门采用一定的合法方式进行转化后可以使用。但是由于这些证据资料和调查结论,如某人的身份背景、公司资料、银行存款、物业资料等都将可能成为内地警方指控某人有罪的有力证据,所以有的地方不经请示就擅自直接将其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起诉.甚至将香港警方的函文原件在法庭上出示、因此,庭审中对证据质证时,证据的有效性常受到影响,甚至不具有证据效力。有的还被香港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作为指责内地违反双方合作规定的“第三者原则”的证据,造成内地警方的波动。
二、刑事情报信息资料的查询
为发现犯罪线索,查清犯罪事实,对涉及香港地区的刑事犯罪案件,到香港查询相关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常常是必要的侦查行为。怎样查询才合法有效,这是个难题。常见的查询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