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役权制度在私法制度体系内的价值分析
私法制度体系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谓,体系分明、逻辑严谨是其一重要特色。其中在财产法领域物权和债权的两分是基本分类,各自又有多种属权利组成。在这种复杂的财产权利体系中,许多制度往往具有部分替代的功能,如“所有的用益物权关系都可以用租赁或类似关系来替代,担保物权则可以用保证或类似关系来替代”,不过,“对当事人而言,物权订定成本较高,也不够隐秘,但权利明确且风险较低,后者的优缺点则反过来”[4],可见,各项制度虽然可能有重合功能,但其发挥的特殊功能才是该制度在民法中存续的原因所在。民事制度的这种可替代性成就的选择多元性局面,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拓展了空间,并提供了指引。就地役权制度而言,其存在的特殊价值举一例可以明示,如当事人在一风景秀丽的地方置了一套房产,但邻地若开设工厂的话,即可能破坏该地的整体景观,“这时兼并土地使整体利用固然是提升效率的最佳途径,但土地价值高昂,并非人人负担得起,而且有时候需要利用或排除他人利用的只是该土地的一部分,购买所有权也许是一种过大的投资。和邻地所有人协议不为一定利用显然是较好的办法,但如果协议只能拘束当事人,一旦邻地产权易手或被强制执行,风险仍不能排除。这时只能设定地役权,才可以在有限的成本下达成排除风险、提升效率的目的,需役地所有人通常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给供役地所有人”[5]。地役权这种交易成本、风险程度均适中的制度,既借助物权的对世性特征排除了债权相对性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又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中对物权内容严格限定的僵硬性,可称为一项吸收了物权债权两项制度的优势却又回避各自不足的独特制度。它为不动产利用人使用相邻不动产提供了一项良好的制度工具,借助于该制度,权利人可以获取如下一种或几种利益:1.以供役地供使用收益。如在供役地上通行、引水、输送瓦斯、汽油或天然气。2.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建大楼以免妨碍眺望,禁建工厂以免恶化周围环境。3.排除供役地所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在公法规定的范围内,工厂可以与邻地利用人设定排放废气或废水的地役权,以支付一定的回馈金而换取邻地利用人的容忍义务[6]。
(三)我国特殊国情下地役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在土地市场未放开、相邻不动产主体未形成多元化局面之前,谈论地役权制度意义不大,因为地役权制度存在的依据就在于相邻不动产利用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主体若是同一的,根本就无相邻关系存在的空间,也就无地役权制度运用的空间。不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与现代物权法重视物的使用相契合,未来在我国的不动产领域极有可能会形成以使用权为中心的物权运作模式,而地役权制度在这一模式的形成过程中及形成以后必然发挥重要价值:其一,土地所有人即国家和集体可以借助于所有人地役权的形式事先对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规划,通过私法机制实现对不动产使用的规划;其二,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可以借助地役权机制,实现自身不动产的增值。与其同时,供役地人一般也能获得相应的对价,根据“自愿即自利”的原则,这样能够促使物尽其用,增进社会福利。其三,在中国现阶段,该制度尤其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以北京市回龙观绿地纠纷为例:回龙观是北京最大的社区之一,2000年回龙观一期业主购房时,在开发商天鸿集团提供的小区规划图上,看到了一片绿地,以及建在绿地上的足球场。然而到2003年9月14日,回龙观的业主了解到这里要盖北京市公交公司8栋12层的住宅楼。于是,人们纷纷聚集到空地处进行抗议,并多次与天鸿集团谈判,但对方声称这是当初的规划图出了技术性失误,业主们不满这种解释开始到市政府请愿上访,而且发生了被打伤的事件,政府组成“回龙观绿地情况协调领导小组”开始协调处理此事,并最终认同了天鸿集团的解释。2004年2月11日,工地在众多警察和保安的监控下开工[7]。综观此事件,开发商和业主们争议的焦点在于空地的用途,当初图纸的性质对厘定该争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图纸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或仅是要约邀请?开发商在设计图纸时是技术性失误还是有意欺诈?这些问题未予澄清,但无论何种定性,最后开发商对业主一般也仅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该图纸并不构成对该块土地的物权性安排,在此情况下,公交公司作为第三人更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的宗旨在于界定物权,减少因权属不明而产生的争议,这时如果当事各方对该空地的用途以地役权制度予以事先安排的话,可能就不会产生上述诸多的争议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成本。当然,由于“役权的本质不是要求供役地所有人应当做某事,而是要求他承受某一行为或不实施某一行为”[8],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只能设定以不得在该空地上再行建筑为内容的地役权关系,而不能设立开发商负责栽树种草为内容的地役权关系,否则也只能产生债权效果而无法发挥物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