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基本法中也得到了肯定。1985年通过的《继承法》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节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专节规定知识产权,对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推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萌生和发展,经济活动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经营者的技术权益和体现于各种商业标记上的市场信誉,而知识产权法却无能为力。因此,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提上立法议程。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基本完成了初创阶段的任务,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通则》为支撑,知识产权单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配合的合理格局。
在抓紧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政府审时度势,适时加入了一批国际公约。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又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一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参加这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舞台上表达中国的立场,维护我国的利益,提高国内立法和研究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中国来说,知识产权毕竟是个地道的舶来品,加之知识产权与一国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世界经济呈加速度发展的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的频繁修改就成为其一大特色。果然,我们的立法者还未来得及品味成功的喜悦,修法的任务就摆到了面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对外贸易的扩大、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断增加,最初的三部知识产权法的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修改成为必然的选择。如1992年《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用化学的方法取得的物质、人用药品和食品、饮料、调味品从不授予专利权的名单中删除,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延长了专利权的有效期,并取消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大幅度地提高了《专利法》的保护水平。1993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商标的规定,以及以欺骗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撤销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抑制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和执法水平等原因,修法的意图并没有在实践中被很好地发挥出来,商标抢注愈演愈烈,以致于发生了1997年某公司连续将他人200多个著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抢注为商标的恶性事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严重的商标抢注是导致2001年《商标法》相关内容修改的直接原因。2000年到2001年,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再次进行修改,并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直接动因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全面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为入世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总结经验,使知识产权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服务。例如,通过这次修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对被抢注商标的所有人提供了可行的救济手段;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提高了作品保护水平,从而消除了中国公民和组织在中国的土地上所享受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