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新一轮的修改。如果说前两次(《著作权法》是一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入世的需要,是被动应对,那么,这次修改则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TRIPs给予的政策空间,对我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完善的主动安排,是我国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安排,这是一个质的变化,这个事实预示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即将跨入一个新的时代。
二、知识产权执法
(一)知识产权司法
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之初,法院系统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有关著作权的纠纷由基层法院的民庭管辖,有关专利权和商标权方面的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庭管辖。鉴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20世纪90年代,法院系统对内部力量进行重组,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组建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考虑到各地经济、文化、诉讼意识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定的变通规定:到目前为止,专利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第一审案件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技术合同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少数大城市的基层法院,经高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北京朝阳区法院、东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海淀区法院、丰台区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温州瑞安区法院等。目前,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共有2126人。2000年,知识产权庭改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2006年,为了对外交流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外改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并要求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从1985年至2008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为了指导各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38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6件。2000年以来先后出台了22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此外,还出台了30余个司法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