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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有效的原则

  

  原则六,项目应当对罪犯的违法的行为与思维具有破坏性;


  

  原则七,要提供防止重新犯罪的措施。


  

  此外,有效的矫治项目决定于矫治方与被矫治方相互的感受与积极的关系,还决定于矫治者能否了解不同的被矫治者。


  

  关于矫正有效的原则表述不尽一致,但是,大家对于前三个原则是充分肯定的。David J. Cooks和Lorraine Philip认为:好的矫正措施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2}第一,危险原则。投入高的矫正措施适用危险大的罪犯,反之适用危险小的罪犯;第二,需要原则。矫正需要考虑导致罪犯危险的原因。第三,对应原则。矫正需要考虑矫正方案的方式和风格与罪犯的能力和学习方式。Andrews等提出:矫正的有效性决定于下列原则是否有充分体现:关注高危险的案件;关注犯罪原因;采用与罪犯需要和学习方式相应的矫正方法,如认知矫正、行为矫正方法。对于活性的危险性因素可以借助中介途径控制。主要的中介途径有:改变反社会态度,改变反社会的感觉,改变其交往关系;提高其反对犯罪的角色感;增强其自我控制与自我管理的能力;降低其对包括毒品在内的化学品依赖;替代其撒谎、盗窃、攻击行为倾向。{13}


  

  很多研究都支持上述原则,特别是危险原则。


  

  研究一,Bourgon与Armstrong的研究


  

  Bourgon与Armstrong的研究表明:{14}矫正是有效的,但是矫治应当指向高度危险的罪犯。


  

  他们的研究对象是:620名罪犯。这些罪犯被分为接受矫治的与不接受矫治的。


  

  接受矫治者分别接受100小时、200小时与300小时的矫治,课程分别是5周、10周与15周。


  

  对低度危险的罪犯使用100小时的矫治,对高度危险的罪犯使用300小时的矫治。


  

  矫正主要项目是认知疗法。


  

  参加者是在省监禁设施关押释放一年的罪犯。


  

  结果发现,没有参加矫治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41%,而参加矫治者重新犯罪率是31%。这说明罪犯矫治在降低重新犯罪方面是有效的。


  

  研究发现:


  

  对高危险的罪犯,犯罪性要求高的罪犯,使用300个小时的治疗后,重新犯罪率从59%降到38%,而对于他们使用100个小时的矫治效果则不明显。


  

  对于中度危险的罪犯,使用100个小时的矫治,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是12%,而没有接受矫治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28%。


  

  接受200个小时矫治的高度危险的罪犯和中度危险的罪犯与没有接受的相比,前者重新犯罪率是30%,后者重新犯罪率是40%。


  

  这说明,对于高度危险的罪犯矫治是有效的。


  

  研究二,Bonta,Wallace-Capretta与Rooney的研究{15}


  

  研究人员将罪犯分为三组:


  

  第一组是包括从监狱释放的使用电子镣铐的罪犯,现在的电子镣铐可以使用电脑跟踪;要求参加强化的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当然要指向于他们的需要,如愤怒控制、毒品滥用等。


  

  第二组人员在犯罪史、年龄、就业、使用毒品史上与上组基本一样,但是不要求他们参加矫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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