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矫正适用于低度危险的罪犯还会增加重新犯罪率?作者做如下解释:
第一,对具有高度危险与低度危险罪犯实施同样矫正意味着低度危险罪犯与高度危险的罪犯有了全面、广泛接触的机会,高度危险罪犯的反社会态度与犯罪思想要影响到低度危险的罪犯。
第二,在矫正设施内,低度危险罪犯容易被高度危险罪犯侵害。
第三,矫正的目的是强化其有利于社会的一面,如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家庭结构、拒绝具有犯罪倾向的朋友、适应社会的积极态度,然而将低度危险的罪犯与高度危险的罪犯放在一起,上述因素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对低度危险的罪犯进行矫正犹如将患轻病的人放入患重病的人的病房。
在关于矫正有效性原则的支持性研究中,有一个研究不能不提。这项研究人员是Cincinnati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Edward J. Latessa与Christopher T. Lowenkamp。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检验Gary Zajec所提出的有效矫正的主张。研究对象是13 000名1999年-2000年之间从Ohio州监禁设施释放到社区矫正治疗中心或者假释的罪犯。研究结果如下:{19}
对原则一(矫正指向罪犯的犯罪性需要)检验的结果:针对罪犯犯罪性需要的干预项目平均可以减少重新犯罪率5%;而针对罪犯非犯罪性需要的干预项目不仅没有降低重新犯罪率,而且增加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
对原则二(通过对罪犯危险与犯罪性需要的评估将干预指向高度危险的罪犯)的检验结果:根据罪犯的危险与犯罪性需要安排矫治计划,可以降低7%的重新犯罪平均率,如果不考虑罪犯的危险与犯罪性需要安排矫治计划,矫治没有效果。研究发现,即使对高度危险罪犯适用很有效的干预项目,如果适用对象错误,适用于低度危险的罪犯,低度危险的罪犯重新犯罪率要上升。
对原则四(使用认知方法)的检验结果:使用认知行为方法,包括角色互换,平均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10%。没有连续使用认知行为方法,重新犯罪率没有降低或者降低得很有限。
对原则六(提供强有力的服务)的检验结果:使用强有力的干预策略,干预时间占罪犯每日时间40%-70%,平均可以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10%。如果干预时间不足,罪犯重新犯罪率不仅不能降低,还有上升趋势。
最后,共同使用上述原则可以大幅度降低重新犯罪率,综合使用上述原则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40%。
四、矫正无效的情形
矫正存在效益问题,包括效益大小与有无效益。在哪些情况下矫正没有效益?
Gary Zajec认为下列矫治模式是低效的模式:{20}
第一,传统的心理分析与非直接或者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法,例如谈话治疗、催眠疗法、指责社会、指责父母、宣泄愤怒等方法。
第二,医学模式,例如改变饮食、使用药物方法等。
第三,文化或者标签方法,在社会上试图克服因犯罪与入狱名声给刑释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四,自以为聪明的惩罚方法,如使用军训营(Boot Camps)、震动式监禁(Shock Incarceration)、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等方法。